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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歸誰撫養 離婚后孩子歸誰撫養一、離婚后孩子歸誰撫養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二、爭奪孩子撫養權怎 ·遺產繼承訴訟要什么材料 繼承人之間發生繼承糾紛訴至法院的,應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材料。那遺產繼承訴訟要什么材料呢?另外,繼承糾紛的當事人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那么,在實際案件中,遺產繼承訴訟如何舉證?我們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一、遺產繼承訴訟要什么材料(一)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二)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三)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四)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五)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七)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二、遺產繼承訴訟如何舉證(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分居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如果夫妻一方因分居而提出離婚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如果要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就需要提出離婚的一方提供證據。而現實生活中,如何收集分居離婚的證據?請在下文中了解詳情。一、分居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 ·言詞證據不能定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言詞證據不能定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根據我國的刑法證據制度,對于言詞證據主要包括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被害人供述等,主要是與實物證據相對。您都知道證據對于被告人是否定罪具有重要作用。那么,關于言詞證據不能定罪的內容,我們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言詞證據不能定罪: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同時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輕信口供,如果有其他的證據且相互映證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二、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排除我國最高法院《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哪些情形下可以減刑?應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為了鼓勵犯罪分子好好接受改造,早日回歸社會,所以規定了減刑制度,主要按照法院自由裁量權的大小分為應當減刑和可以減刑兩種情形,那么具體來說哪些情形下可以減刑?下面我們為您做一個小小的總結。一、哪些情形下可以減刑?應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二、減刑的期限規定有什么《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車有什么后果? 當前我國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是比較高的,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我們應該立即報警,積極救助傷者。但在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有的車主覺得去交警部門處理案件太麻煩了,所以就干脆不去處理。那么,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車有什么后果呢?這要看車是否被扣留,下面由我們為您詳細介紹。一、車已被扣留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 ·法定證據種類8種 法定證據種類8種法定證據種類8種1、書證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2、物證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5、被害人陳述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 ·試用期有多長時間,試用期過長怎么辦 試用期期限屬于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部分,因此,肯定是不能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與此同時,很多勞動者也想具體了解試用期有多長時間,擔心單位損害自己的合法利益。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一、試用期有多長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據此可以看出,試用期時間沒有最短的規定,只有最長的規定,試用期時間最長是六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試用期走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就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另外三種情形,“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 ·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怎么處理無效勞動合同 我國法律有嚴格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包括對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生效條件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則可能會無效。具體來講,都有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呢?以下是具體介紹。一、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怎么處理無效勞動合同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后頒布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 ·該怎樣解除無效婚姻,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一般是因為婚姻不具備法定的要件,從而導致了婚姻無效。對于無效婚姻,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或者厲害關系人可以申請解除。那具體說來,該怎樣解除無效婚姻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如何解除無效婚姻1、進行離婚登記《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2、通過訴訟離婚《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3、申請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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