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鼎湖區律師黃頁: |
鼎湖區法律咨詢 |
鼎湖區法律常識 |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證據 證據,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偵破活動中,一切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為證據的有: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案件審理活動中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犯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具體是指: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依《解釋》規定,下列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二、申請訴訟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訴訟請求人的訴訟;一、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 ·如何計算侵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如何計算侵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賠償是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權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作了詳細的規定:(一)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如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二)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用,都被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出版者的舉證責任及合理注意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出版者的舉證責任及合理注意義務作了如下規定:(一)出版者、制作者應當對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二)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四)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五)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 ·法院會受理哪些著作權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屬糾紛案件;(二)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侵權糾紛案件;(三)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合同糾紛案件;(四)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六)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七)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著作權案件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有效期間。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訴訟時效期間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的解釋,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即,權利人應當主動積極 ·網絡著作權侵權案的管轄 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執行地域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案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被訴訟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 管轄,是指權力所涉及的范圍。人民法院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權力所涉及的范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明確該訴訟應當由哪一地區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才會受理,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的管轄分:1、級別管轄;2、地域管轄;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于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由于各種客觀因素所至,級別管轄不可能完全適應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又指出:“ ·轉載的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報紙、期刊轉載其他報紙已經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法》賦予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允許其他報紙、期刊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遵守以下三個要求:一、著作權人未作不得轉載聲明的作品,才可以轉載;二、只適用于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三、必須按規定支付著作權報酬。對于報紙、期刊轉載作品的要求,《著作權法》的規定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