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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并程序的程序有哪些 公司吸收合并程序的程序有哪些一些企業或公司為了能夠更好的發展往往會把兩個或以上的企業或公司吸收合并到一起,在公司吸收合并時需要一些程序,那么公司吸收合并程序有哪些呢?接下來我們為你詳細講講公司吸收合并程序的相關問題。一、公司吸收合并程序1、擬合并的公司股東會分別做出合并決議;2、合并各方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各方簽署《合并協議》,合并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1)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存在投資和被投資關系的有限責任公司合并時,注冊資本為雙方注冊資本之和。存在投資關系的,應當對投資形成的出資額進行核減。(4)合并形式;(5)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式;(8)簽約日期、地點;(9)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6 ·過錯推定是特殊侵權嗎 過錯推定是特殊侵權嗎?責任怎么算過錯推定危害了他人的自身權益,過錯推定是特殊侵權嗎?責任怎么算?對于過錯推定我國法律也有相關規定:過錯推定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特殊侵權,受害人有權維護自己權益。下面我們為您詳細講一講過錯推定的相關知識。一、過錯推定是特殊的侵權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過錯推定原則在民事侵權領域中的適用依據。過錯推定的功能,有效地彌合了過失責任與單純的危險責任之間的空隙。過錯推定原則在在我國新頒布、實施的侵權法中扮演著一個極為特殊的角色,該原則的確立使得民事侵權案件中的思維方式和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可能在該法頒布、實施之前的一些民事侵權行為并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可是按照本法就完全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還是比較嚴厲的責任,究其原因就在于過錯推定原則在此次法典編纂中的法律化和書面化,附加在理性人身 ·尋釁滋事罪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 尋釁滋事罪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我們可以經常在新聞中了解到尋釁滋事罪,那么到底什么是尋釁滋事罪呢?尋釁滋事罪又有些什么樣的處罰呢?優秀公民該怎樣做才不會觸及法律的底線呢?接下來我們將告訴你法律中有關尋釁滋事罪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信息。一、尋釁滋事罪治安管理的相關條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二、對尋釁滋事罪相關情節的理解1、追訴標準(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 ·民事糾紛打架輕傷怎么判刑?打架的判刑標準是什么 民事糾紛打架輕傷怎么判刑?打架的判刑標準是什么民事糾紛打架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對民事糾紛打架輕傷怎么判刑你知道嗎?一般的民事事件打架輕傷會根據打架的判刑標準來判定,那么打架的判刑標準是什么?下面我們就為你簡單講一講民事糾紛打架輕傷的判罰標準。一、民事糾紛打架輕傷怎么判刑1、所說情形,通常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量刑根據情節輕重來確定。2、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二、民事糾紛打架判刑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打架斗毆,需要經過法醫進行傷情鑒定,構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要依法判刑的。屬于輕微傷,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其中包括行政拘留和罰款。法律依據: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如今,城市現代化發展越來越快,高層建筑越來越多,有人承包土地 如今,城市現代化發展越來越快,高層建筑越來越多,有人承包土地開發,其中就要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合同,就有糾紛,解決糾紛是個問題,輕則私人解決,重則法律訴訟,其中就包含訴訟時效。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究竟有多久,何時起訴才能不引起大問題?為您解答。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須是法人。二、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 ·派出所不給開法定繼承人證明怎么辦 因為各種原因派出所不給你開法定繼承人證明,派出所不給開法定繼承人證明怎么辦?遇到這個問題時,首先你要滿足法定繼承人的條件,派出所才會給予你相關證明,下文是我們對法定繼承人證明的一些相關見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派出所不給開法定繼承人證明怎么辦派出所一般不會無緣無故不給開法定繼承人證明,不給開法定繼承人證明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你沒有滿足繼承條件,沒有滿足繼承條件主要原因是:1、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處分其遺產。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6、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未處分的遺產。二、在滿足哪些情況下能開法定繼承人證明(一)身份合格。必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那么就必須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參見《繼承法》第1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行為合 ·兩家公司合并的手續 兩家公司合并的手續合則兩利,對于很多公司來說,兩兩合并是一個不錯的方法。而公司之間進行合并是比較常見的,可以是兩家公司合并,也可以是多家公司進行合并。但是,公司進行合并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是不能合并的。下面就由為您具體介紹兩家公司合并的手續有哪些。(一)公司合并的方式和程序。1、公司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2、公司合并的程序:(1)合并公司股東會分別作出合并決議。(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3)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6)合并各方或者一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7)調賬、報表合并等會計處理。(8)合并報表后實收資本的驗證。(9)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相關醫院是救死扶傷的地方,每個人都會有病有傷,每個人都會去醫院,不過再好的醫院,其實也不過是醫生的資格高,醫術高,不過醫生也是人,也會出問題,如果醫院出現醫療事故,那么就會需要進行醫療事故賠償,以下就是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我們進行詳細的介紹。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計算標準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2人、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2人)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 ·詐騙罪退贓有用嗎 如今詐騙已經成為許多罪犯中必不可少的一項了。我們的生活與經濟密不可分,存在貧富差距,而錢,則會使人貪婪不已,以至于許多人都選擇詐騙來快速獲得金錢,而那些被騙的,有各個年齡階段的,其中老年人居多,畢竟,詐騙手段防不勝防,而老年人辨別能力較低,也就導致傾家蕩產,這也就觸及了一項法律,那就是詐騙罪。詐騙罪退贓有用嗎?一、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 ·債權人撤銷權對象 債權人撤銷權對象債權人撤銷權對象有許多分類方式,分類方式不同,其對象也會有所變化。對于大眾而言,他們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債權人的撤銷權,下面就讓詳細介紹不同分類方式下債權人的撤銷權對象有哪些。一、從形式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四類。(1)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2)要約。《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3)遺囑。《繼承法》第20條第1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4)合同。《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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