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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公司融資的錢怎么回報投資者? 創業公司融資的錢怎么回報投資者?現在是全民創業時代,很多年輕人通過互聯網平臺創業,對于創業公司而言,在經營初期最缺的就是資金。一些投資者對創業公司看好的話,會向其投入一筆資金,以追求較高的收益。作為創業公司,要對投資者負責,那么創業公司融資的錢怎么回報投資者?下面我們聽聽我們是怎么說的。一、創業公司融資的錢怎么回報投資者?如果創業者覺得這筆投資已經是自己的了,而且無論怎么花都行,那么這種想法是不健康的,這樣即對創業者的公司不利,同時也是對支持創業者的投資人“不忠”。投資人給創業者的公司投資,是因為他們覺得創業者會利用這筆錢去發展公司業務,并且讓投資人能夠獲得回報。而作為初創公司創始人,如果創業者的公司拿到了投資人的投資,那么也需要用同樣的態度來對待這筆錢。就像對待所有需要償還的貸款那樣,去看待風投。在花錢的時候,更要小心謹慎,一分錢掰成兩半花。這么做,其實對創業者有好處,因為它可以降低創業者的燒錢率,延長創業者的創業壽命。二、創業公司的主要融資手段是什么?《民法典》自 ·勞動關系虛假工傷認定怎么處理? 按道理來說,職工在工作崗位上發生人身傷害后,可以向勞動保障機構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拿到工傷賠償的必經程序。可是有些時候,受傷的職工和單位之前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這時職工為了得到工傷保險待遇,在工傷認定資料方面作假。那么勞動關系虛假工傷認定怎么處理?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一、勞動關系虛假工傷認定如何處理?1、勞動者入職時屬其自身過錯,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入職的,企業亦按此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發生工傷的,賠償責任應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此種情形企業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義務,過錯責任不在用人單位而是勞動者自身的欺詐過錯導致其無法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用人單位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2、若用人單位因急需勞動者,而在勞動者不符合入職年齡時,單方為其隱瞞真實年齡而向社保中心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責任。3、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知曉勞動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虛假的,為了減少自身的法律責任,而采取“偷梁換柱”的手 ·每年都要執行撫養費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撫養孩子時作為父母的法定不接推卸的責任,且不會受到婚姻關系是否存在的影響。故而在現實生活中,若夫妻雙方由于感情破裂等原因,需要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對孩子的撫養費等問題進行協商。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若具有孩子探視權的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孩子的名義請求強制執行,對于此種情形,每年都要執行撫養費嗎?一、撫養費的支付標準1、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 ·離婚后,兩個孩子怎么給撫養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若在婚姻存在存續期間有孩子的,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之后,需要就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達成一致后,簽署協議,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根據司法實踐,離婚后,兩個孩子怎么給撫養費?我們為您解答。一、離婚后兩個孩子怎么分配?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刑事訴訟法扣押證物的規定是怎樣的? 為了減少社會生活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我國實際,制定了適宜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根據該項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需要需要扣押證物,由于其行為會侵害公民的權益,故而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扣押證物的規定從事公務。刑事訴訟法扣押證物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必須遵守以下規定: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扣押。關于扣押物證、書證的具體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清單上應當寫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稱、規格、特征、數量、質量、時間、地點以及文件的名稱、編號等,并有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在特殊情況下,持有人無法到場的,可以由其親屬簽名或者蓋章。清單不得涂改,凡是必須更正的,應當有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重新開列清單。對扣押物證、書證規定嚴格的手續,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公 ·勞動關系與加工承攬關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在勞動市場中,罪為常見的關系也即勞動關系,但是也存在著派遣、承攬等關系,不同的關系,職員的權益保障制度是存在著差異的,自然薪資待遇也是不同的。今天我們給您帶來的是,勞動關系與加工承攬關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的相關信息。加工承攬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的區別: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呈現出尖銳化、復雜化的傾向,尤其在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之間,往往由于用工程序的隨意性而引發糾紛。司法實務中,對加工承攬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容易產生混淆,應從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來把握。1、從法律關系上仔細鑒別加工承攬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的外在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容易使人產生混淆:(1)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完成承攬事項;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的業務安排完成工作事宜。(2)承攬人以承攬成果作為代價換取定作人支付的報酬;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以自身勞務的付出為前提換取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因此,表現為二者均有一方為金錢的支出者。(3)承攬人可以 ·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需要哪些程序?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在為出現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事由,是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的,但若職員不按照既定的規章從事公務,那么企業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根據我國超過法律的規定,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需要經過哪些程序?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需要經過的程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原因外,還必須依照程序進行,否則,就構成違法解除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解除勞動合同須經以下三個環節:1、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1)用人單位對于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征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 ·新婚姻法婚前定期存款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由于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一直是難點問題,故而為了減少糾紛,夫妻雙方一般會在婚姻存續期間就財產分割問題就行約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共同財產認定標準的規定,2020《民法典》婚前定期存款是否屬于共同財產?一、《民法典》婚前定期存款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民法典》夫妻個人財產認定標準《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 ·搶劫罪基準刑是如何規定的? 搶劫罪在我國古代就屬于十惡之列,其量刑標準是比較嚴厲的,故而期發展史是比較長的,搶劫罪發展到今天,法制建設的已經較為完善。但盡管如此,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著不知道搶劫罪基準刑是如何規定的情形,所以我們為您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一、搶劫罪量刑基準是如何確定的?(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根據2015年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多次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 ·緩刑考驗期怎么計算如何確定緩刑考驗期標準 無論是被判拘役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適用緩刑的時候,其實都是有一個緩刑考驗期的,但由于主刑不同也就導致緩刑考驗期的具體期限不同。那到底緩刑考驗期怎么計算才合適?下文中我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緩刑考驗期怎么計算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二、如何確定緩刑考驗期標準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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