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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的委托合同什么時候終止 訂立的委托合同什么時候終止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 ·繼承權份額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繼承權份額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zd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版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不列入繼承順序。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權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要訴訟費嗎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要訴訟費嗎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不收取訴訟費。二、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一)有適格的自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于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 ·2023年財產繼承新規有哪些? 財產繼承新規有哪些?最近針對于財產繼承沒有出新規定,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二、繼承權放棄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 ·辦理再婚登記離婚證收回嗎 再婚登記離婚證收回嗎再婚時需要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同時將離婚證交回發證機關,但有的只會給離婚證上蓋章或是離婚時出示,不會收回。二、再婚還需要婚檢嗎再婚登記和第一次結婚登記,在很多方面的要求都是一樣的。在婚檢方面,再婚登記并不強制要求當事人先進行婚前檢查,新《民法典》規定現在實行自愿婚檢。但是婚檢有很大的好處,保證婚后的婚姻幸福。婚檢指結婚前對男女雙方進行常規體格檢查和生殖器檢查,以便發現疾病,對某些疾病提早介入,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為將來生個健康寶寶“保駕護航”。婚檢的好處有利于雙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過婚前全面的體檢,可以發現一些異常情況和疾病,從而達到及早診斷、積極矯治的目的,如在體檢中發現有對結婚或生育會產生暫時或永久影響的疾病,可在醫生指導下作出對雙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決定和安排。婚檢的自主性有利于主動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時機和避孕方法。醫生根據雙方的健康狀況、生理條件和生育計劃,為他們選擇最佳受孕時機或避孕方法,并指導他們實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學的技 ·繼承法規定遺囑的五種形式是什么? 繼承法規定遺囑的五種形式是什么?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共有五種法定遺囑,分別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條規定, ·驗資后轉出屬于抽逃出資嗎 驗資后轉出屬于抽逃出資嗎一、驗資后轉出屬于抽逃出資嗎2011年修訂的《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且損害公司權益的,可以認定為——抽逃出資。2014年新修訂的即現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卻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這一條刪除了,因為這一法條的刪改,很多人認為“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的行為已不再是抽逃出資,但事實并非如此。公司法所規定的抽逃出資,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未經法定程序將自身出資再抽回的行為。2014年修訂的《公司法解釋(三)》將十二條第一項即“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刪除,并不是公司法不再規制該類抽逃出資行為,而是因為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已不再強制要求一般公司進行驗資,所以該“驗資”法條被刪除。而根據現行法的規定,股東在驗資后又將出資轉出的行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第四項:“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的規定,只要行為人 ·2023年房產繼承新規有哪些? 房產繼承新規有哪些?(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二、相關法律依據: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農村土地使用證戶主過世子女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使用證戶主過世子女可以繼承嗎?1、《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內如果家庭成員死亡,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個家庭消亡除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辦理。2、解決人地矛盾問題,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下列土地承包給新增人員: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來解決。3、所有農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都屬于集體,集體有統一規劃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者繼承的只是房產所有權,農村居民或者繼承者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權一般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其使用權應通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依法合理的確定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 ·老人生前口頭遺囑有效么 老人生前口頭遺囑有效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如果遺囑人采用了書面或錄音形式所立的遺囑則不是口頭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針對旁人的提問遺囑人所作的搖頭或者點頭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勢的形式來表達意思的情況。這種表示是否應認定為口頭遺囑存有爭議。如將點頭搖頭和手勢這種表示認定為口頭遺囑,此觀點顯然不符合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因為遺囑人用點頭或者搖頭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時,是必須借助他人的提問行為才能完成,這并不完全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極易曲解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使用手勢的方式表達意思時,由于不同的人對同一手勢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產生歧義。同時,點頭、搖頭和手勢均沒有以語言表達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口述的形式。二、口頭遺囑需要多少個證人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生活中,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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