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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不破租賃法律原文規定是什么? 一、買賣不破租賃法律原文規定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 ·一、試用期6個隨時辭職是否合法? 一、試用期6個隨時辭職是否合法?試用期6個隨時辭職是不合法的,試用期辭職也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二、試用期的時間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 ·遇違法強拆物品埋壓毀損,政府究竟該怎么賠? 一、遇違法強拆物品埋壓毀損,政府究竟該怎么賠? 《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違法征收財產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36條規定,違法征收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完全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實踐中,出于對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考量,將被違法強拆的房屋恢復原狀是幾乎不可能實現的賠償主張。通常而言,被征收人可能得到的,就是賠償金這一種方式。 二、強制拆遷規定 合法強拆分為“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行政強拆針對的是違章建筑,司法強拆針對的是合法建筑。 1.誰有權進行行政強拆——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有權進行行政強拆主體有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強拆。 2.誰有權申請法院司法強拆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權申 ·一、遲交租金18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一、遲交租金18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嗎?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房租是承租人應對出租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約交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而不交或者延遲交付租金,就構成違約。但出租人也不能就此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到期未交付租金的,出租人應先行使催告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交付。如果在出租人催告的期限到達后,承租人仍不予交付,此時出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1、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如果出現如此情況出租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時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2、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未經 ·集體打架中犯罪中止怎么進行處罰? 集體打架中犯罪中止怎么進行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你們這屬于是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二、打架斗毆會犯什么罪要看打架斗毆犯什么罪,則要看具體行為性質: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3、如果是雙方聚眾斗毆的,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斗毆罪”。三、打架斗毆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如果打架斗毆的情 ·一、試用期沒轉正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一、試用期沒轉正辭職可以隨時走嗎?試用期沒轉正辭職不可以隨時走,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不辦離職就直接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法律規定的試用期辭職程序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下面是試用期辭職的具體流程:2、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后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 ·侵犯名譽權是否要證明損失? 侵犯名譽權是否要證明損失?一、侵犯名譽權是否要證明損失?如果被侵權方主張存在實際損失的,就舉出證據證明實際損失存在,如果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就無法支持原告方的主張,但是證明損失一般會出現在企業的名譽權侵權以及名人的名譽權侵權的案件中。如何認定侵犯企業名譽權:1、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法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2、受害企業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包括降低了消費者、社會公眾對法人商譽的社會評價。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二、侵犯企業名譽權賠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厘清企業名譽權與商譽企業名譽是指公眾對企業人格的綜合評價,其范圍較為廣泛,而企業商譽是公眾對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累積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相關評價,企業商譽直接關聯企業的市場形象、經濟利益和市場份額的多寡。2、窮盡舉證方式對此,可以遵循先損 ·一、合同未解除出租人再出租怎么處理? 一、合同未解除出租人再出租怎么處理?可以直接訴訟處理,出租人顯然是構成了違約情況,具體情況如下:(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二、《合法法》的相關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 ·一、法院拍賣的房子適應買賣不破租賃嗎? 一、法院拍賣的房子適應買賣不破租賃嗎?適用,但是拍賣前必須提供相關合法的租賃協議給法院,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租賃“,權利得不到保護。原則上,“買賣不破租賃”應當適用于拍賣財產。但這一原則也存在以下三點例外。1、“先抵押,后租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基于物權優先原則,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先于租賃權設立,不論租賃權的性質是屬于債權或是物權(學術界目前尚存在爭議),都應當先保證抵押權人權利的優先實現;2、“先查封,后租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在如今房價飛漲的時代,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已經逐漸成為一種規避高房價的新方式。但是作為房屋購買人,在拍賣時一定要留意該房屋上是否存在權利瑕疵,而作為房屋的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也要預先留意該房屋是否已經被法院查封,以防范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二、動產是否包括在買賣不破租賃范圍內?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其理由如下:1、動產的種類繁多,且 ·一、執行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一、執行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的規定執行案件中若是要拍賣房屋的需要先告知租賃人,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即使被轉讓,買受人亦不得對抗承租人,此為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該規則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根據該條,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并沒有問題,但租賃合同是否約束所有第三人則不無疑慮。倘若承認租賃合同對不特定第三人的約束力,其效力范圍顯然過寬。那么應當對其作何種限制,合同法沒有回答。況且,買賣不破租賃作為實體法上的一項規則,其在程序法上的效力如何仍有爭議。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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