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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毒怎樣執行 強制戒毒怎樣執行強制戒毒是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強制戒毒是對吸毒成癮的人員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教育,使吸毒成癮的人員擺脫毒癮,回歸正常,不是毒品的侵害。強制戒毒主要由公安機關管理,這樣才能確保強制戒毒的強制性。在公安機關的管理下,吸毒成癮的人員通過一定期的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教育,慢慢地與毒品做斗爭,逐漸擺脫毒品的束縛,最終回歸社會。執行強制戒毒的第一步是認定哪些吸毒的人員成癮,第二步是認定成癮的人員是否需要被強制執行戒毒。具體還是得看是否符合以下條件: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毒品的;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旳;4、経社區戒毒、強制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毒的;5、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 ·嫖娼被抓會通知老婆嗎? 嫖娼被抓會通知老婆嗎?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對嫖娼人員的處罰有以下三種:一是拘留加罰款;二是拘留;三是罰款。所以說拘留被抓并不是一定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而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才應當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而這里的家屬準確的應當說是近親屬,根據司法解釋,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在法律上,"拘留應當通知家屬"僅僅是被拘留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是其知情權的一部分,絕非一種懲罰手段。法律這樣規定,既是為了讓家屬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嫖娼被行政拘留,家人突然失聯,報警找人的案例屢見不鮮),也是為了便于家屬為被拘留人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二)嫖娼被抓后通知老婆可能會給被拘留人的家庭和婚姻帶來一定的影響,嚴重的可能會導致婚姻破裂,因此在被拘留后,公安機關可以考慮通知哪位家屬比較合適,并不是一味的通知其配偶。有些地方采取的做法是,如果嫖娼人員同意不通知家屬,可以不通知。二、嫖娼治安拘留有案底嗎?所謂案底,就是公安部門或司 ·因不能再生育而請求哺乳期子女撫養權如何處理? 因不能再生育而請求哺乳期子女撫養權如何處理?一、因不能再生育而請求哺乳期子女撫養權如何處理?因不能再生育而提出的獲得哺乳期子女撫養權的請求可能會被受理,也有可能會被駁回,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司法實踐之中,確定兩周歲以下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時,需要結合以下規定:1、《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 ·遺囑與遺贈可以同時存在嗎? 遺囑與遺贈可以同時存在嗎?可以同時存在,在法律效力上,遺囑與遺贈的效力是相同的。立遺囑人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囑繼承,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贈。如果在遺囑中,既確定遺囑繼承,又確定遺贈,則立遺囑人應對自己的數項財產進行分配,作不同安排。當然,立遺囑人也可能對同一財產作安排,遺贈和繼承沖突讓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共有。遺囑繼承和遺贈因為都反映遺囑人單方的意思,因此可以同時存在,不存在誰優于誰的問題。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 ·一方再婚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一方再婚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嗎?一、一方再婚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嗎?一方再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撫養權,協議不成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變更。撫養權的變更,離婚之后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一是雙方協商解決變更,另外一種就是雙方無法協議的時候,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予以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二、撫養權的認定原則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 ·夫妻一方在外面借錢配偶要還嗎? 夫妻一方在外面借錢配偶要還嗎?夫妻一方在外面借錢,如果是共同債務那么是要還的,具體情況應當對債務的類型進行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可以剝奪監護權嗎?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可以剝奪監護權嗎?可以剝奪監護體驗,根據《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監護人存在七種惡行,法院可剝奪監護權: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二、剝奪監護權后,孩子怎么辦?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撤銷監護人資格后,可指定有能力承擔監護人義 ·監護人可以自己辭掉自己的監護職責嗎? 監護人可以自己辭掉自己的監護職責嗎?不能,一旦被確認為監護人后必須認真履行職責,除非被剝奪不能自己辭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有關人員一般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因此不能自己申請。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 ·對于監護人如何分類的? 對于監護人如何分類的?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二、哪些人可以作為監護人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3、未 ·需要公證分家協議書嗎? 需要公證分家協議書嗎?一、需要公證分家協議書嗎?分家協議書不是必須進行公證的。分家協議屬于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效。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后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后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采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不動產或準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后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后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將來反悔不愿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二、分家協議書協議人:(一)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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