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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xù)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yè)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yè)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仲裁的適用范圍 仲裁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條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法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 ·仲裁的程序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 ·十年加利息的借條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代理詞該借條是有償合同。該借條中有年息1500元/年的約定,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從該條文中可知對于公民之間借款一般為無償借款,而本案是有償借款,這從“借條”以及訴訟請求含利息可知。基于有償合同,應當首先以有償合同進行分析,結合《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而本法第六十一條對履行期限沒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原告從事以盈利為目的而出借款項,應當認定為原告隨時可主張還款且對利息的追求處于積極維權狀態(tài),不會使維權處于休眠狀態(tài),一旦知道被告無力還款或 ·無權代理 代理詞本人受江蘇***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原告甲的委托,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現就本案作如下的代理意見。 乙為無權代理行為,實為出國勞務居間合同相對人。從2012年2月29日被告與案外人簽訂的協議書、2012年3月4日被告出具的收條、2012年3月19日被告出具的收條、2012年4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條、2012年4月10日被告出具的保證書、2012年4月30日被告出具的收條、2012年6月13日被告出具的保證書可以分析得出乙以本人名義與案外建立出國勞務居間合同,一直沒有使用原告的名義從事出國勞務居間收費,案外人一直以乙本人為合同相對人,并在2012年4月10日保證書、2012年6月13日保證書可以分析得出該出國勞務居間合同是以乙為合同相對人,而不是以原告作為合同相對人,理應對發(fā)生一切后果由被告承擔。按受益與責任相當的原則,原告在本案中 ·離婚訴訟中男女雙方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guī)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yǎng)問題的意見。1、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夫妻雙方的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在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撫養(yǎng)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2、夫妻雙方父母的基本條件: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huán)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yǎng)權的一個重要方面。3、孩子的生活環(huán)境狀況: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yǎng)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比如: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qū)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更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yǎng)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4、孩子自己的意見:法院在處理撫養(yǎng)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和處罰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分析: 1、明知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y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yī)院的; ·合同詐騙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qū)別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chuàng)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n ·民事調解協議可否反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該法第九十一條同時規(guī)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很明顯,根據基本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應在雙方當事人已經簽收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即使對方當事人已經簽收,該調解書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自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并施行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捺印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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