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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 一、房產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1、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2、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4、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二、房屋繼承注意哪些問題(一)遺贈扶養協議排除法定繼承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 ·被司法機關發現持刀傷人必須拘留嗎? 被司法機關發現持刀傷人必須拘留嗎?被司法機關發現持刀傷人必須拘留,持刀傷人造成輕微傷賠償,已經違法,應當進行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二、持刀傷人輕微傷怎么判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⑴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⑶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最新企業破產法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 最新企業破產法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破產法是典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的法規。它主要包括實體規范、程序規范和罰則等內容。1、實體規范。凡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本體的法律,稱為實體規范,或實體法。破產法的實體規范主要有:債務人破產界限、破產財產的構成和管理、破產無效行為及撤銷權、破產債務權的行使、破產宣告對法律行為的效力、別除權、取回權、抵銷權、破產免責制度。2、程序規范。凡規定實現實體法有關訴訟手續的法律,稱為程序規范,或程序法。破產法的程序規范主要有:破產案件的管轄、破產申請與受理、債權人會議、和解程序、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以及破產程序終結等制度。3、罰則。主要規定對破產違法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處罰制度。二、具體主要內容是什么?(1)破產界限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各級人民法院管轄。(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4)所有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全權處理破產事宜。( ·肇事未逃逸但人死了是否會被判刑 肇事未逃逸但人死了是否會被判刑?肇事未逃逸但人死了的話一般都會被判刑的,除非死者對交通事故負全部的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 ·分公司簽署貸款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簽署貸款合同有效嗎?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還是有效的。根據上述規定,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其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總公司的授權簽訂合同,并不意味著該合同一定是無效,除非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明知分公司越權仍舊與其簽訂合同。因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授權范圍僅對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二、分公司注銷債權債務由誰承擔?《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所以,分公司注銷以后,債權債務由總公司概括承受。三、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 ·商法無償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商法無償合同的種類有哪些?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是什么?(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四)有無返還義務 ·一、國家機關職工工傷待遇規定是什么? 一、國家機關職工工傷待遇規定是什么目前國家機關和財政經常撥款支持的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參保繳費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 ·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有效嗎 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有效嗎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并向本單位職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以及本單位的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以及本單位勞動者應當遵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事項。二、單位非法辭退該如何補償1、經濟補償金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知道:“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參考《勞動合同 ·出版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嗎? 出版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對嗎?出版合同的債權可以轉讓,其沒有在限制范圍內。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1)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2)“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3)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二、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律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 ·一、夫妻法定共有財產的范圍有哪些? 一、夫妻法定共有財產的范圍有哪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怎么處理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如果夫妻雙方選擇的是協議離婚的方式,那么在對其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處理問題上,應該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雙方都對其有平等的享用、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協議離婚的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應在共同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而不能由一方擅自決定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二)如果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的分割協商不成的,應該由人民法院根據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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