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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稅漏稅的相關資料是什么? 公司偷稅漏稅的相關資料是什么?一、公司偷稅漏稅的相關資料是什么?公司偷稅漏稅的相關資料是一種法律層面上的證據,因為對于公司來說,如果有相關的稅務方面的證明的話,可以提交給法院,然后法院再進行具體的偷稅罪名的審理的時候。(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6)不辦理稅務登記。(7)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8)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9)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 ·批捕以后還有養老金嗎? 一、批捕以后還有養老金嗎?批捕以后沒有養老金,監察部下發的《關于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監發[2001]3號)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后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根據這一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是不能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后遇到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則可以參與調整,但緩刑考驗期間的差額 ·一、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內容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內容有哪些?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二、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 ·盜竊單憑監控能批捕嗎? 一、盜竊單憑監控能批捕嗎?不能;1、只有一個監控錄像,用為孤證是很難認定一個人有罪的。2、要想證實一個有罪,需要多個證據來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 ·審前羈押時間最長是多久 審前羈押時間最長是多久一、審前羈押時間最長是多久(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37天)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1、人民 ·審判階段律師辯護意見的規定是什么? 一、審判階段律師辯護意見的規定是什么?審判階段律師辯護意見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盡管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的委托時,對于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情況了解不多,對于偵查機關究竟掌握何種證據、已經查實何種事實更不了解。但《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同時也賦予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指定辯護應自審查起訴階段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一、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約怎么賠償? 一、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約怎么賠償?勞動者入職后,用人單位一般要與勞動者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后就存在是終止用工,還是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于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公司必須賠償?1、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不再考慮合同條件,只要是單位不愿意續簽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2、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 ·工商年檢股東變更后實繳的規定是什么? 工商年檢股東變更后實繳的規定是什么?工商年檢股東變更后實繳的規定是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當中或者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來在有效的期限內進行投資的實際繳納,一般情況下股東決定進入到這個公司投資之前都會和公司的內部來簽訂一個協議,其中就會約定了具體的投資到位的時間限制。債權人可通過啟動破產程序使股東未到期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屆滿后,有的股東為了避免公司債權人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訴請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擬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出資期限的方式暫時“逃避”應對債權人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1、股東可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出資期限不可否認,即使繳納出資的期限已過,對于“出資時間”這一由章程自由約定的事項,仍可通過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予以延長。《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即規定:“股東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2、延長出資期限并 ·一、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時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時要考慮哪些因素?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該規定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應予確認。二是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變更撫養費的具體情形:(1)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增加。(2)父母如果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可申請較少撫養費。(3)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 ·一、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最新的是什么? 一、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最新的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二、具體內容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第五條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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