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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是什么 說到盜竊罪,相信您并不會感到陌生,這可以說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了。不過,對于一般的盜竊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必須要根據法律方面規定的數額或者情節確定。那此時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是什么呢?下文中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一、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是什么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2、 ·一、勞動關系屬于身份關系的依據是什么? 一、勞動關系屬于身份關系的依據是什么?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所謂身份關系,是指基于主體的一定身份而發生的以身份利益為內容的人身關系。如基于親屬、婚姻、智力勞動成果等而產生的身份關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發明者等身份關系。身份關系由民法調整即表現為身份權關系。二、勞動關系有以下特征:(1)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2)勞動關系產生于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從嚴格意義 ·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 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 ·初次搶劫罪判多少年搶劫罪可以判緩刑嗎 在實施搶劫行為的時候,不管此時是否有搶劫到財物,只要著手了搶劫行為,那么就會被認定為搶劫罪,因為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搶劫罪屬于行為犯。而要是行為人是初次搶劫的話,一般量刑的時候會考慮到,可能不會判的那么重。那究竟初次搶劫罪判多少年呢?各位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二、初次搶劫罪判多少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 ·打架致傷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打架斗毆沒有造成輕傷的,屬于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進行民事自訴。造成輕傷以上的,算刑事案件,當事人要負刑事責任,兩種情況處罰不同,最輕的可批評教育了事,最嚴重的要入獄并賠償。打架的傷情通過醫院診斷書、專業鑒定資料確定。打架致傷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以下是賠償標準:一、打架致傷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一)一般規定:1、打架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2、打架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3、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二)具體賠償標準: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 ·我國的土地出讓年限規定是什么 其實,土地本身就是一種不能夠再生的稀缺性的自然資源的,我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本都根本離不開土地。可是在當今的形勢之下本身全球的耕地面積已經因為各種原因縮小了,所以我國對于國有土地資源的管理和分類要求也是越來越嚴格了。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我們要給您介紹的內容是我國的土地出讓年限規定是什么?一、我國的土地出讓年限規定是什么?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所有權的年限。2、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 ·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是什么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是什么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2、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3、遺囑的內容合法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4、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二、哪些遺囑屬無效遺囑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協議書應該怎么寫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協議書應該怎么寫有很多特別稀缺的自然資源恰恰是我們能夠在社會當中立足的根本,對這些資源必須要進行科學的利用才能夠保證經濟是持續性發展的。就像是因為土地使用的問題而衍生出來的各種資源再分配的問題,因為我們可以把到手的土地使用權再有償轉讓給別人,不過有人是比較不清楚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協議書應該怎么寫?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協議書應該怎么寫?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賣方(簡稱甲方):買方(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協商如下,以資共同信守執行。第一條甲方自愿將承包土地位于文山的集體土地轉讓給乙方,面積為_____。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總價:______人民幣元整(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甲方 ·遺囑能夠附義務嗎? 遺囑能夠附義務嗎我國繼承法中承認可附義務。公民立遺囑時,除處分自己的財產外,往往還要托付其他后事,這就發生了遺囑中的義務,對于遺囑人的這種終意表示,應予尊重并予執行。《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有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遺囑中合法的義務,卻接受了遺產,經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并不影響該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遺囑中合法的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二、遺囑復印件有沒有法律效力《繼承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1人或者數人繼承。”該條策3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遺囑中指定由國家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問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問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公司不給員工簽訂合同違反法律。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屬于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有哪些后果后果?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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