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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有哪些區別 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有哪些區別(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痹V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 ·分居三五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分居三五年可以自動離婚嗎如果起訴到法院離婚,分居滿2年,法院會支持離婚。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起訴到法院離婚。對于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法律是沒有規定,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判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第32條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一、公司的合伙財產分割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公司的合伙財產分割規定是怎么樣的?合伙企業的財產分配方法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二、合伙財產糾紛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可以明確,通常情況下,確定民事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 ·如何舉報皮包公司偷稅漏稅 一,如何舉報皮包公司偷稅漏稅1,您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舉報中心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2、舉報可以采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3、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F在的舉報都是要錄入系統的,無論企業有沒有人在稅務部門內部,稅務機關都要對這家企業進行檢查,你舉報的時候只要提供這家企業的名稱就可以了,不用提供法人名字的。舉報時候如果舉報人能有一定實質性的內容稅務機關也會受理,但是如果有證據就更好了,證據包括很多種類,比如說帳外銷售清單了之類的。稅務機關到最后檢查情況屬實的話,對舉報人還有一定金額的獎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 ·清算基金財產分配順序是什么? 清算基金財產分配順序是什么?關于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順序的問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二、破產財產的司法解釋舊破產法第28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破產財產的構成,為處理破產案件中認定破產財產提供了統一的法律標準。第二十八條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但是,新破產法對“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做了清楚的區分。其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在破產清算一章中的第10 ·民事訴訟批捕后當事人能撤訴嗎 一、民事訴訟批捕后當事人能撤訴嗎可以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二、民事訴訟撤訴程序(一)申請撤訴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1、申請撤訴的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的規定是什么?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的規定是什么?一、行政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的規定是什么?行政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的規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6)重復起訴的;(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二、相關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解決同居關系財產的分割是怎么規定的 解決同居關系財產的分割是怎么規定的?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二、協議離婚的條件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夫妻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其他有關離婚的事宜,包括離婚后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夫妻可以在自愿離婚的前提下,本著互諒互讓、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協商,妥善解決。3、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系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離婚行為而言,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4、對子女和 ·申請自動離婚需要什么資料? 申請自動離婚需要什么資料?申請自動離婚需要材料的包括身份證、結婚證等,我國目前的離婚方式之中并沒有涉及到自動離婚的規定,故此不管是丈夫服役、妻子出軌,或者是雙方已經分居生活了很長的時間,只要雙方不提出離婚請求,就不會自動離婚。二、如何辦理離婚(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不僅對離婚問題沒有爭議,而且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也已作了妥善處理,沒有爭議。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農村在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的在街道辦事處或市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屬實,即可發給離婚證,準予離婚。(2)如果有一方堅決離婚,但又不愿到法院打官司,不愿經過復雜的訴訟程序,這種情況可依據婚姻法規定,請求所在單位及其上級行政領導機構,或工會、婦聯、青年團、基層調解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調解的結果有3種:一種是調解和好,糾紛得到解決,雙方繼續共同生活;一種是經調解,雙方不同意和好,而同意離婚,對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又達成協議,可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種是一 ·離婚后可協議財產重新分割嗎? 離婚后可協議財產重新分割嗎?是可以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以上規定來看,如果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1、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2、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二、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多長時間有效兩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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