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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嗎? 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嗎?1、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包含在死亡賠償金里,這是單獨計算的;2、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變更撫養權前的撫養費可以要回嗎? 一、變更撫養權前的撫養費可以要回嗎?可以要回,通過司法判決來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情形有以下: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在這種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同時以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名義請求支付撫養費,法院肯定支持。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 ·一般工傷十級私了多少合適? 一般工傷十級私了多少合適?一般工傷十級私了多少合適?工傷十級私了多少合適這個問題是沒有準確答案的,十級工傷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2、要求:住院期間。3、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三)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四)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五)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 ·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公證嗎? 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公證嗎?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公證是采取自愿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二、放棄繼承的注意事項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 ·婚姻中一方出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么? 婚姻中一方出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么?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來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過錯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二、根據 ·員工的月平均工資怎么算 員工的月平均工資怎么算?月平均工資就是沒有扣除時一年的工資除以12個月。根據現行統計制度,工資總額是本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內。同時,根據國際慣例,工資總額統計的是個人稅前工資,并且包括個人交納的養老、醫療、住房等個人賬戶的基金。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二、員工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清工資怎么辦?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勞動報酬約定不明而引發勞動爭議的可以由以下幾種方法 ·借款人可以不還利息的情形有幾種 借款人可以不還利息的情形有幾種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2、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3、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4、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張三借給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張三借給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5、借款人可以提前還利息,提前還的話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來還,而是根據借款的實際時間來算利息,也就是說借款人提前還錢是劃算的。二、民間借貸約定利息首先,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因此,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再者,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離婚時撫養權和財產怎么處理? 離婚時撫養權和財產怎么處理?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二、《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檢察院批捕后的程序及時長有限制性嗎? 一、檢察院批捕后的程序及時長有限制性嗎?時間是有有限制性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也就是公安機關來負責、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是在人民檢察院和最后的審判階段即在人民法院。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一般軟件著作權有哪些限制 軟件著作權有哪些限制對于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權人的局部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國對軟件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1、時間限制: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軟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25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機關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因繼承或單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為使著作權人主體發生合法變更時,不改變相應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因依法簽訂使用權或使用權許可合同而轉讓有關權利時,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有關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當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或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時,除開發者身份權外,有關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2、在保護期內,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復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3、軟件著作權人不得損害公眾利益,違反其他法律。4、軟件復制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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