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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轉讓協議范文 進行房屋轉讓,其實也就是進行房屋的買賣,這種時候很顯然是要求當事人之間簽訂書面的轉讓協議的,這樣才能避免日后利益受到損害。那么這個房屋轉讓協議是怎么寫的呢?我們帶來最新范文一份,幫助您進行了解。房屋轉讓協議范文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1、第一條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市區路號單元層室,房屋結構為,建筑面積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平方米,還有地下室一間。2、第二條轉讓價格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人民幣)。3、第三條付款方式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在交付乙方房產證的同 ·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規定有哪些 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規定有哪些?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它的簽訂遵循以下流程:一、簽訂協議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后,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二、通知債務人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生效力。三、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 ·文山無抵押無擔保貸款是否合法 文山無抵押無擔保貸款是否合法一、什么是無抵押無擔保貸款無抵押無擔保貸款,又稱無擔保貸款,或者是信用貸款。主要面向有穩定收入來源的個人發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或擔保,只需身份證明,收入證明,住址證明等材料向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根據的是個人的信用情況來發放貸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貸款,客戶可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來選擇貸款年限,然后簽訂合同。二、文山無抵押無擔保貸款是否合法某些信用貸款是銀行發放的,自然是合法的。可以做到無抵押,但是不可能做到無擔保。真正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是沒有的,銀行也在防范風險。一般銀行都要看看你是否有還款能力,一般的參考標準是你是否有穩定的工作,你過去的銀行信用如何以及你是否有抵押物質押物等等。有一些非法的放款組織擾亂市場。比如聲稱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就可以放款的,不需要收入證明等,這些違法組織一般巧立各種名目,在放款之前向貸款者收入各種費用,以達欺騙之目的。請認準放款之前,不收費用的正規貸款公司,切勿受騙。三、無抵押無擔保貸款的風險 ·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一般進入企業上班是,簽訂的合同都不是無限期的。一般來說有一年一簽的,也有簽三年的,也有其他期限的簽訂時間。那么如過在一個單位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那么我們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用人單位在期滿后可以終止合同嗎?希望接下來我們提供的內容,會對您有所幫助。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規定《勞動合同法》所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該從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開始計算,連續的意思是指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中間沒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 ·企業職工年休假補貼如何發放 企業職工按照法律規定可休年假并可享受工資及補貼待遇。國家相關部門針對企業職工年休假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但有的企業職工并不清楚自己是否可以休年休假,也不知道可以休多少天,從而享受不到自己應得的權益。那么年休假補貼條件有哪些?放假天數如何計算?一、什么是年休假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國務院通過并于2007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根據這一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二、年休假的天數問題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復 ·親子鑒定方法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進行親子鑒定的,首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此時可以具體選擇親子鑒定的方法。我們熟知的親子鑒定方法應該就是DNA鑒定,但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鑒定方法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親子鑒定方法有哪些(一)傳統的親子鑒定是進行血型測試。一般孩子6個月以上才可以做,并需要大量的血液樣本。這種方法過程煩瑣、取樣痛苦且錯誤率高。傳統的血型判斷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作用,但親子鑒定并不能按照血型來鑒定。(二)DNA親子鑒定測試。DNA親子鑒定是通過人體任何組織取樣(例如口腔上皮細胞取樣),也可以在孩子未出世前進行。該方法是目前親子測試中最準確的一種--準確率可達99.99999%,具有精巧、簡便、快速、經濟、實用的特點。父子關系相對機會(RCP),按照國內外親子鑒定的慣例,當RCP值大于99.73%時,則可以認為假設父與孩子具有親生關系。(三)SNP檢測。當前DNA親子鑒定利用人類基因組中的重復堿基序列(STR作為第二代分子標記)和PCR技術進行個體識別,但STR ·代位繼承的發生需要什么條件 生活中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兒女來繼承父母的遺產。但有時也會出現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情形,如果兒女先于父母死亡,孫子能繼承祖父母的財產嗎?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代位繼承制度。那么,代位繼承的發生需要什么條件呢?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一、代位繼承的發生需要什么條件要發生代位繼承必須滿足下面幾個條件:1、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任何別的繼承人都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他們的晚輩直系血親也不能取得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使被繼承人的子女是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適用代位繼承,而應適用轉繼承。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被代位繼承人的旁系血親或長輩血親均無代位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包括被代位繼承人的生子女、養子女或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受輩分限制。 ·貸款不成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購房者交了首付簽了購房合同后又發現銀行不批貸款,那么這種情形下,開發商讓購房者承擔貸款不成的違約責任,購房者則要求退房,退定金。那具體來說,此時貸款不成違約責任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一、貸款不成違約責任是怎樣的在簽訂《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能否得到銀行貸款事實上是一個不確定的東西,而獲得銀行貸款又是購房者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要保障。這樣,問題就出現了,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否得以履行并不取決于購房者和開發商,而是取決于銀行是否同意發放貸款。銀行不同意發放貸款,一般認為有三種情形:(一)不可抗力:如果信貸政策發生變化或者銀行自身原因,即政府或銀行的原因,這種情形屬于不可歸責于購房者和開發商的原因,自然可以退房退定金。(二)開發商的問題:如果屬于開發商的原因,如開發商未能與銀行協調好合作關系,或者是開發商所售項目不具備貸款條件等。這種情形當然可以退房,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三)其它問題:購房者積極履 ·董事會章程范本是怎樣的 董事會章程范本是怎樣的董事會章程范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董事會的運作,有效發揮董事會的決策和監督功能,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條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并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第三條董事會應當充分掌握信息,對商業銀行重大事務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不應以股東或高級管理層的判斷取代董事會的獨立判斷。第四條董事會應當確保其具有足夠合格的人員和完善的治理程序,專業、高效地履行職責。必要時,可以就商業銀行有關事務向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咨詢。第五條董事會應當推動商業銀行建立良好、誠信的企業文化和價值準則。第二章董事會的職責第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章程行 ·董事會成員人數是多少 董事會成員人數是多少一、董事會成員人數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二、董事會的職責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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