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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吊銷駕照快速恢復可以嗎? 醉駕吊銷駕照快速恢復可以嗎因醉酒駕車所以駕駛證被吊銷的沒有辦法快速恢復,必須等到相應的時間以后才能夠重新考取。醉駕被吊銷駕照那都是要被記錄在案的,既然駕照已經被吊銷了五年、十年或者是終生都不能再考駕照了就必須要嚴格執行。因醉酒駕車所以駕駛證被吊銷的沒有辦法快速恢復,必須等到相應的時間以后才能夠重新考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3、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一、江西省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江西省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項目有哪些?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 ·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的區別是什么? 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的區別是什么1、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的相同點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兩者相同點主要有:都與本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屬于本單位職工,享受本單位的一切福利待遇;都是在本職工作范圍內;都享有署名權;都有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造;都由所在單位承擔法律責任。2、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的不同點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兩者的本質區別是權利歸屬不同。職務發明權利歸屬基本上屬于單位,但也可以是發明人與單位共有。我國專利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而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問題,有兩類不同情況:一類是作者享有著作權,單位享有優先使用權;另一類是單位享有著作權,作者享有署名權。因此,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基本上是歸作者,少數屬于單位的,但作者仍然還有署名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造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 ·遺囑的財產范圍包括了哪些 遺囑的財產范圍包括了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公民在訂立遺囑時,是為了日后自己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因此遺囑中所處分的遺產應當是個人的合法財產。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由于當事人不了解財產的范圍,導致處分的財產非個人財產,使得遺囑無效或者遺囑部分無效,甚至發生繼承糾紛。例如,夫妻婚后所得若無其他約定時,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甲乙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該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若甲立遺囑直接將房屋進行處分,繼承發生時乙就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 ·按揭房離婚一方辦無房證明可以嗎? 按揭房離婚一方辦無房證明可以嗎按揭未辦理房產證離婚分割是可以進行的。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按照民法典,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民法典有關履行的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 ·民事糾紛中兩個訴訟標的的案件需要多久審理完 一、民事糾紛中兩個訴訟標的的案件需要多久審理完?1、民事糾紛中兩個訴訟標的的案件一般也是在6個月的時間內審理完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二、訴訟標的的概念是什么?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需要通過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予以解決的民事、經濟法律關系,亦即當事人之間的 ·一、婚姻法中夫妻約定財產制具有法律效應嗎? 一、婚姻法中夫妻約定財產制具有法律效應嗎?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二、夫妻約定的內容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夫妻財產制都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從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中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立法限制較多,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⑴約定的主體。由于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當然只能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對他們的財產做出約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契約是從事一項事關當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進行約定時,雙方必須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⑵約定必須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 ·被批捕后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案卷嗎? 一、被批捕后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案卷嗎?律師不可以在偵查階段查閱案件,律師只能在法院當庭期間查閱案件,因為案件的案卷涉及到偵查的機密也涉及到案件的機密,律師作為非公安機關人員是沒有資格查閱案件的,只能在法院當庭經過允許才可以查閱這也是為了案件的公平。律師作為辯護人只可以在法院審判階段查閱復印卷宗材料的。二、批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第公安機關對被拘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遺囑公證怎么辦理?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遺囑公證怎么辦理?遺囑公證辦理時需要遵守書寫、提交申請書→公證處受理請求→遺囑原件的審查→批準公證→領取遺囑公證書的流程。遺囑公證需要哪些手續: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2、公證處受理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 ·應該如何讓管轄權轉移發生? 如何讓管轄權轉移管轄權轉移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據此規定,管轄權的轉移有兩種情況:法規概念(一)提審和報請所謂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權決定由本院審理。報請,是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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