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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的審批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予以批準;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準。 對已作出的批準如發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發行公司債券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款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一)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二)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發行公司債券的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 (二)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依照上述第(二)條作出決議或者決定后,公司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準。 ·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公司法》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準;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準后,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并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四)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種類 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上市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應當載明的事項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作出決議的事項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 (一)股東大會對發行新股做出決議;(二)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后,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三)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并制作認股書。 (四)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五)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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