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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了還賠償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了還賠償嗎?一、根據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了還賠償嗎?根據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了還賠償,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治安拘留移送看守所可以提前釋放嗎? 治安拘留移送看守所可以提前釋放嗎?治安拘留移送看守所是不可以提前釋放的,除非身體患病需要住院治療,否則沒有辦法可以提前出來。但按法律規定,治好病后剩余的未執行日期仍然要繼續執行的。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并列,沒有規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行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規定并不明確,導致了救濟途徑被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后,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相關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 ·訴的進行過程中訴訟標的物能否改變? 訴的進行過程中訴訟標的物能否改變?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根據以上規定,如果變更訴訟請求,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二、意義訴訟標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須具備的。訴訟標的是整個訴訟的核心。具體來說,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御都圍繞著訴訟標的進行;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最后,訴訟標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復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標 ·倉儲合同違約金和倉儲費是否同時支付 一,倉儲合同違約金和倉儲費是否同時支付可以同時支付,倉儲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倉儲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候協商確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二、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當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程度的損失,而且這種數額超過違約金數額時,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賠償,以補足違約金不足部分。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后,不論其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必須支付的違約金。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或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違約金。根據法律、法規對違約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確規定,法定違約金又可分為兩種。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資料包括什么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資料包括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裁決書生效并經過裁決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期限,便可到法院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包括:1、仲裁申請執行書;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復印件副本。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5、雙方送達回執復印件。二、仲裁裁決申請執行哪個法院管轄?首先、國內仲裁裁決書屬于其他法律文書的范疇。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三年前商標侵權工商有權利處罰嗎 一,三年前商標侵權工商有權利處罰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如果是三年前已經結束了的商標侵權違法行為,工商部門應該“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果該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結束時間至今未超過2年,又該行為或者持續到現在的話,工商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如果三年前該商標侵權違法行為已經被工商部門立案查處,但因種種原因無法執行或者進行行政處罰的,還是需要進行處罰的,不可能因為超過時間而不被處罰。《商標法》的處罰依據如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名譽權和榮譽權的聯系有哪些 一,名譽權和榮譽權的聯系有哪些第一,保護客體具有內在的相通性。名譽權和榮譽權保護的客體分別是民事主體的名譽、榮譽。名譽是指社會公眾對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風、信譽等方面的一般的、總體性的評價。榮譽則是因特定主體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由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一種贊美稱號,如某人被評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長篇小說獲茅盾文學獎等。可見,榮譽和名譽有著密切的聯系,可以把榮譽視為名譽的一種特殊形式。第二,不是財產權但都與財產權相關。名譽權和榮譽權屬于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它們都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而且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是,它們又可以與一定的財產權發生關聯。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損害金。二、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 ·當事人販毒應追究什么責任 一,當事人販毒應追究什么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二,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三)客觀要件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 ·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需要通知嗎? 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需要通知嗎?需要的;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以后,不續簽的,超過一個月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從法律上來講,合同到期需提前一個月離職的,不過其實我國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但實際情況還是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而定。二、經濟補償金的繳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 ·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有補償嗎?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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