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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何為債權債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您都知道我們國家的債權和物權是不同的,因為物權,它是一種絕對的權利,但是債權,它只是一種相對卷,也就是說他只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很多人對此不太了解他們想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何為債權債務?一、債權概述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3)不當得利。 ·離婚方式有哪些 離婚方式有哪些協議離婚:僅指當事人雙方協商并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向所在轄區的民政機關,提出協議離婚申請。1、一般需要結婚登記證、照片、協議離婚書等。2、要求所達成的協議事項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如果僅就子女撫養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財產部分也可另行解決或者訴訟分割。3、民政機關發給離婚證,夫妻關系消滅。4、該《離婚證》效力既定,無待定之談。如果一方反悔或者質疑該離婚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駁回。5、如果一方對協議中子女撫養、財產等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以協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分割訴訟。訴訟離婚:當事人協議離婚不能(成),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達不成離婚協議的,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被告所在地管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1、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也可自行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調解,并制作調解書。因此這里并不叫做“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而必須是: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協議或者調解不成的, ·在債務人失蹤之后如何追討欠債 在生活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不惜遠離家鄉、遠離親人,四處流浪,也就是所謂的“失蹤人”。而對債權人來說,債權人失蹤就意味著自己無法討債,這可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那么作為債權人,在債務人失蹤之后如何追討欠債呢?換句話說,債務人下落不明該如何討債?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講述。一、在債務人失蹤之后如何追討欠債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樣的 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樣的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后,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準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權限逐級申報審核批準后,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現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過程中的房地產賣契,即您 ·二手房買賣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業務實踐,下列內容在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這里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2、標的本合同的標的,就是雙方欲進行買賣的二手房,這是本合同的關鍵,一定要明確約定。這里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3、價款這里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這里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 ·債務人抵消權應該想誰主張 作為債務人,盡管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但同時也有行使抵消權的權利。在實際操作中,債務人只有找對了對象,才能真正將抵消權的實現落到實處。那么在實踐中,債務人抵消權應該想誰主張呢,也就是說,債務人能夠向誰主張抵消權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介紹。一、債務人抵消權應該想誰主張抵消是債的關系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關系性質前提下,債權人通過簽訂轉讓協議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抵消權該如何主張呢?世界上民法法系國家對于債權轉讓中的抵銷權問題均作了相應的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06條的規定。我國相關法律上也對債權轉讓中的撤銷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在債權轉 ·江蘇省高院司法鑒定有什么規定? 在生活中如果出現無法解決的法律糾紛最好的方法是去法院申請解決,而法院在解決的時候還會要求當事人去做一下司法鑒定,因為法院一般都是看其結果對案件進行判斷的,但是各地的司法鑒定程序都是不一樣的,那么江蘇省高院司法鑒定有什么規定?您這就跟隨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吧,江蘇省高院司法鑒定委托鑒定工作的意見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工作,確保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準確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第一條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第二條委托鑒定工作由審判(執行)部門、司法技術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以分工協作的方式進行。第三條審判(執行)部門負責以下事項:?(一)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二)確認鑒定事項、依據和范圍;(三)確定鑒定材料;(四)決定已選定的鑒定機構 ·逃稅罪單位犯罪是否屬于 《刑法》中規定的眾多罪名里面,大多數都是屬于自然人犯罪,但也有部分單位犯罪,當然還有一些同時可以由自然人和單位構成,但畢竟是少部分。對于逃稅罪來講,相信您比較常見的就是自然人犯罪了,那逃稅罪單位犯罪是否屬于呢?這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下面就讓本站我們來為你做詳細介紹吧。一、逃稅罪單位犯罪是否屬于要想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知道法律規定的逃稅罪的犯罪主體都有哪些人,也就是什么樣的人可以構成此罪,如果其中規定有單位的話,則就可以認定逃稅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反之,則不然。逃稅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人(包括單位和自然人):(1)納稅人;(2)扣繳義務人。①只有法律規定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才具備逃稅罪的資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稅罪,但可以成立逃稅罪的共同犯罪。②代征人是指接受稅收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委托,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代征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的單位。代征人屬于刑法典第93條規定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行為主體, ·債權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債權是否可以繼承? 債權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債權是否可以繼承?這要根據具體的債權形式不同導致的答案不同。債的發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恤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著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后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一)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于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于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 ·單位犯罪追訴時效的適用是怎樣的 其實在刑事犯罪當中也是有時效規定,這點上面與民事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現實中,因為實際的情況不同,法律方面規定的時效也是不太一樣的。其中刑事案件里面被稱之為追訴時效,即原則上只有在法定的追訴時效內,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在刑事犯罪里面,單位犯罪也是比較常見的,此時單位犯罪追訴時效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一、追訴時效是怎么規定的追訴時效,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分子追究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此期限,除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核準必須追訴的以外,司法機關都不能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究的,須報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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