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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一)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后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婚后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后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 ·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多少? 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多少?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沒有最低要求,不受《公司法》最低10萬元注冊資本的限制,也不用在章程中規定一次性繳足實收資本。認繳制的有限公司無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不登記審核實收資本,設立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在章程里約定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即可前來辦理營業執照。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約定時間和方式實繳到位,但是不強制要求實收備案。二、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流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2、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3、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4、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 ·離婚一方債另一方要還嗎? 離婚一方債另一方要還嗎?不需要,夫妻共同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 ·甘肅土地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甘肅土地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一、甘肅土地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 ·起訴離婚后多長時間能自動離婚? 起訴離婚后多長時間能自動離婚?離婚,要么兩人一起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要么上法院起訴,得到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書。規定分居2年,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法院只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可判決離婚。離婚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二、起訴離婚到哪個法院?原則上,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住所地一般指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如果被告外出滿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三、起訴離婚應該準備哪些材料?選好了受理法院,就要做起訴離婚前的準備。主要是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沒有起訴能自動離婚需要怎樣辦理 一、沒有起訴能自動離婚需要怎樣辦理第一,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爭議,簽署離婚協議之后直接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第二,如果雙方有爭議,就需要通過人民法院,以調解或者判決的方式,進行離婚,一方在取得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后,就可憑著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二、登記離婚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并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 ·一、離婚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離婚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一)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二)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 ·法律上犯罪中止如何處理 犯罪中止如何處理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處罰原則較為特殊,首先明確是“應當”從寬處罰而非如同預備犯、未遂犯那樣“可以”從寬處罰;其次,注意對中止犯的處罰也不同于預備犯、未遂犯那樣比照既遂犯進行處罰;其三,明確對中止犯的處罰關鍵看是否造成損害結果,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未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犯罪中止有兩種結果:沒有造成損害或是造成了損害。我國刑法對這兩種結果分別制定了處罰原則,即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換言之,是否造成損害,不是構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處罰中止犯的量刑因素。二、犯罪中止認定要注意什么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后放棄了著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后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著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于在預備過程的中止。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著手實行的情況 ·對賬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一、對賬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對賬函能中斷訴訟時效。理由如下:一是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以上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情形:權利人向對方提出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雖然對帳函在文字內容方面一般不會有催收內容,甚至還會注明“本對帳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該行為是否屬于民法通則中的債權人提出要求情 ·行政信息公開的原則是什么 一,行政信息公開的原則是什么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公開方式: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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