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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商的協助辦證義務 房地產開發商的協助辦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的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逾期辦證糾紛,首先,就明確開發商的辦證義務是轉移房屋有所有權的主合同義務,并非附隨義務。其次,房管部門登記辦證的流程看,轉移房屋的民用工業權需要買賣雙方相互協助和配合,其中開發商的所負有的是“協助辦證”或“協助辦理登記”義務,具體包括;辦備測繪、權屬登記等必要法律文件;披露上述信息及應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依約定協助購房人遞交辦證資料、代繳費用等 ·二手房交易中款項的區分 誠意金的交付意味著購房者對中介推薦的物業有購買意向,一方面是向賣方表示購買誠意,另一方面也為中介提供了與賣方談判的砝碼,對買賣的最終促成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誠意金需交多少并沒有一定的限制,但在交付前購房者務必對物業進行全面了解,并對欲購買的物業提出自己理想的購買價格及其它交易條件,因一旦賣方接受了買方提出的購買條件,誠意金就會轉為定金,如果買方在這個階段放棄購買,定金將全部歸賣方所有。當然,在賣方沒有接受買方的條件前,誠意金是可退還的。在買賣雙方簽署中介方提供的居間合同后,購房者交予中介的誠意金將自動轉為定金,買方須即時按該成交物業成交額的5—10%補齊后交賣方簽收。為保障購房者的資金安全,中介方會要求賣方將房產證原件交到中介公司保管后再付定給賣方,如物業尚在貸款抵押期,購房者應要求中介方代為托管定金(大額定金建議交由銀行托管),待賣方注銷抵押后(即賣方贖出房產證后)再轉付賣方。 雖然賣方的定金 ·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 購買二手房“讓人歡喜讓人憂”,由于對許多細節不夠了解,不少購房者往往難以規避風險,跌進購房陷阱。一些中介公司或者賣方經常會給購房者提供一些“避稅”方式,如真買賣假贈與、定金當租金再過戶、先公證買賣再過戶、先簽訂合同再過戶等等。專業律師認為,所謂的“合理避稅”在法律上沒有很大的風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雙方的交易行為其實是鉆了一個法律的空子,但是雙方都要承擔一定的市場風險,如果市場上的價格波動很大的話,必然有一方會因此受損。一旦出現有關法律糾紛,當事人雙方就要承擔補繳稅款、罰款的懲罰,嚴重的甚至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人們普遍重視房屋的位置、實用性和價格,但是價格中一項很重要的因素卻被市場所忽略了,那就是“房屋折舊率”。其實并非購房者真的不重視,而是市場將其隱藏了起來,誤導購房者忽略了這個問題。專業人士認為,忽視房屋折舊率對購買者而言顯然不公平,大家都知道房屋都是有一定的使用年限的,況且土地使用權 ·房屋漏水原因及法律關系 1、開發商建房時留有的質量隱患,這屬于商品房住宅質量糾紛,如果是新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則可以主張退房,如果質量不嚴重,且在維修期內,可以主張開發商維修,并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2、樓上住戶裝修改變管道或者不當用水、洗手間變動漏水至樓下,這屬于侵權,樓下用戶可主張侵權索賠;3、樓下住戶裝修時,對損害了樓頂而導致的漏水或者防水材料老化,這可能涉及侵害相鄰權,樓上用戶同意可以主張侵權索賠;4、如果房屋超過維修期,且是共同設施、設備導致漏水,則屬于物業管理糾紛,這問題的維修可主張物業進行,費用從專項維修金基金中支付。對于二手房而言,如果出售方交付的房屋漏水,則屬于違約,即交付的房屋質量存在瑕疵,如果嚴重,可以主張退房,損失由出售方承擔。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申請 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必須經過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它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資不抵債。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需要在法院報上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告知公司債權人在指定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通知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債權申報期間最短為30天,最長為90天。 ·公司隱名股東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1、隱名投資人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隱名投資人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投資人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2、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 3、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的,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其起訴主張享有股權或者享有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舉證 1.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訴或者被訴人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申訴條件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申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申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3.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調查收集證據:(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仲裁委員會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當事人及其仲裁代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舉證時限 1.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結束前對其主張完成舉證。 2.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時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時限屆滿前提出。 4.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時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委員會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時限,但延長時限最多不得超過7日。 5.因當事人未提交證據致使案件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審理需要要求持有該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或對該案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證據。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質證 1.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3.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仲裁委員會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4.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證據認定 1.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并據此認定案件事實。 2.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在申訴書、答辯狀、陳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3.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4.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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