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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金怎么賠償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金怎么賠償一、合同到期不續簽應付賠償金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給經濟補償。除非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待遇的情況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也要給經濟補償。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的我不多說了,你自己去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那么一年合同自然到期的解雇和合同中途解雇(例如兩年合同一年到了解雇)兩者對公司來 ·警察違法辦案程序及行政處分是怎樣的? 警察違法辦案程序及行政處分是怎樣的?警察違法辦案程序及行政處分是怎樣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有下列違法程序,應當給予行政處分: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處分這里的他人,既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包括其它的證人、被侵害人等。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嚴禁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公安機關也三令五申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辦案,但在執法過程中,仍有個別的公安干警無視法律和紀律的規定,為了得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對其實施體罰、虐待;有的為了得到證詞,甚至威脅、侮辱證人、被侵害人。這種違法的作法,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很容易造成錯案,公民在不堪體罰、虐待、侮辱的情況下,出于恐懼,迫于壓力,提供的陳述、證詞虛假的可能性極大,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不僅如此,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于刑訊逼供、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傷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傷害。法律規定,對于工傷,有保險的員工由保險基金賠償,單位沒給員工買保險的,由單位去賠償。賠償之前要先認定為工傷,那么,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呢?以下是具體介紹。一、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 ·商標注冊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商標注冊人的義務包括哪些一、商標注冊人的義務包括哪些1、商標注冊人應當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2、商標注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二、商標注冊注意哪些事項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 ·商品房一房二賣有什么特征 商品房一房二賣有什么特征一、商品房一房二賣有什么特征1、在前后兩個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地產開發商存在違約或欺詐,而第一買受人一般無過錯,第二買受人可能是被欺詐,也可能存在主觀惡意。2、房地產一房二賣的行為必然導致買受人利益受損,一方買受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3、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的主體是特定的,即銷售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的一房二賣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產開發商,而受讓方則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4、商品房一房二賣中房地產開發商與不同買受人簽訂的兩個合同中,標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為標的簽訂的兩個買賣合同,同時存在兩個債權,但不能并存兩個物權,這才會引起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糾紛。5、商品房的第二次買賣是在先買人簽訂買賣合同之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發生的,如果先買人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也就依法取得了對房屋的所有權,房地產開發企業若又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構成一房二賣。二、商品房一房二賣有什么后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一 ·債務人下落不明怎樣討債 債務人下落不明怎樣討債一、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認為辯護人不稱職,能重新委托辯護人嗎 在委托辯護人的時候,可能因為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日后發現委托的辯護人不稱職,此時就想要重新委托辯護人。那么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允許重新委托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你具體答案。一、認為辯護人不稱職,能重新委托辯護人嗎委托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辯護人接受委托,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是違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被告人認為自己有罪,完全認可公訴人的指控,沒有讓辯護人辯護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絕辯護人繼續為自己辯護。如果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為自己的辯護沒有說服力或者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可以拒絕他的辯護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法律也是允許的。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由人民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堅決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他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并應 ·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包括哪些 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包括哪些一、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有哪些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提供相應的能證明仲裁請求的證據材料;2、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具體明確委托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3、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4、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什么1、應注意寫好申訴書。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 ·偷稅稅務局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偷稅稅務局辦案程序是怎樣的一、立案稅務機關對受理的稅務案件,都要聽取知情人和有關單位及群眾的意見,根據違章情況確定查處辦法。1、對違章事實比較清楚、情節輕微、數額較小、不需要組織調查即可定性的稅務案件,可不立案。2、對違章行為比較嚴重、情節惡劣、案情復雜、數額較大、涉及面廣、影響較大、需要組織調查處理的稅務案件,均應立案。具體立案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3、對需要立案查處的稅務案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員提出稅務案件立案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批后立案調查。二、調查立案后,辦案稅務機關應組成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經領導同意后實施。1、調查時,應找知情人或被查處對象了解案發情況及有關線索;根據需要,查閱與被查處對象有關的帳簿、報表、票證等納稅資料,檢查其商品、貨物和資金往來情況,收集違章證據和有關資料。2、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應將認定的事實同被查處對象見面,認真聽取其申辯,然后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意見達成一致之后簽訂的。在簽訂了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意見達成一致之后簽訂的。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雙方才能達成合法的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試用期的時候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呢?關于試用期要簽訂勞動合同與否的問題,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試用期是否要簽勞動合同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作法適得其反。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作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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