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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騙保未遂算不算犯罪? 行為人騙保未遂算不算犯罪?算犯罪,但是如果是行為人騙保所得的非法財產的數額較小的,就可以免除處罰,但是仍舊要定罪。騙醫保未遂也屬于犯罪,如果數額較小,會不起訴免于處罰,如果數額較大屬于情節嚴重的,一樣會被處罰。保險詐騙罪按以下情況量刑,屬于未遂的,可比照以下規定的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保險詐騙罪怎么處罰?《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 ·一、撫養費每月多少錢一個月? 一、撫養費每月多少錢一個月?1、法院根據什么標準確定撫養費?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2、撫養費給多少,具體數額如何確定?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給付方式:1、定期給付。根據父母的職業情況,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母一方,應按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給付。2、一次性給付。有的情況下,撫養費也可一 ·一、合同中體現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什么? 一、合同中體現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什么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了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為買受人可以買到該房的所有權,但在這個租賃房屋上存在的租賃關系不能消滅,必須承認該租賃關系,不能打破現存的租賃關系。受讓人與承租人產生新的租賃關系,構成債的轉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納房租,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設立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租賃權。通常認為,在一個租賃關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給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賣了,租賃關系仍然存在,買受人不可以破壞這個合同租賃關系。二、法條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這里規定的規則是:1、承認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 ·一、法律規定如何更改遺囑有效? 一、法律規定如何更改遺囑有效?公證處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與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相同。遺囑人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公證處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手續:對變更公證遺囑的,應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制作一份遺囑公證書,并收回原遺囑公證書;對撤銷公證遺囑的,應當出具撤銷遺囑公證書,并收回原遺囑公證書。二、公民變更遺囑的基本要求:公民變更遺囑,只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既無權對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加以變更,也不能代理遺囑人進行遺囑變更。變更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遺囑變更的每一事項無論涉及哪些內容,都必須與國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則變更的內容無效;變更遺囑的方式也要求合法,一般來說,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兩種:第一,制作新遺囑,用以改變原遺囑內容,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第二,提出變更原遺囑的聲明,但必須按原設立遺囑的方式和程序進行。遺囑人需要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應當親自到辦理該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因緊急情況或其他 ·企業破產清算需要繳清認繳資本嗎 企業破產清算需要繳清認繳資本嗎?需要,股東需要補足認繳的出資額,這個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1、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2、根據《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為旅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理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也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二、公司實行注冊足本認繳制可 ·兼職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兼職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兼職可以隨時辭職。兼職用法律用語來表達,即為非全日制用工。1、兼職可以隨時辭職,這本來就是兼職的一個特點。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即可,不論公司是否同意。實際上班的工資公司應該正常結算,不得克扣。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 ·政府機關合同工可以隨時辭職嗎? 政府機關合同工可以隨時辭職嗎政府機關合同工并不可以隨時辭職,對于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申請,然后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和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提出辭職報告隨時離職,公司不能以此扣押工資,應結清所有拖欠工資以及加班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離職補償 ·一、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離職證明可以開嗎? 一、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離職證明可以開嗎?不可以隨時辭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二、員工辭職應注意什么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么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 ·一、買賣不破租賃告知時間是什么時候? 一、買賣不破租賃告知時間是什么時候?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二、買賣不破租賃同抵押權制度的競合與沖突關系是什么?與租賃權的規定一樣,我國對抵押權的規定也是我國法律對財產權利所確定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租賃權和抵押權同是關于財產的權利,租賃權是債權,抵押權是物權,自然,二者會經常發生競合或沖突。這種競合或沖突通常有兩種情況:1、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先出租后抵押。因為承租人不可能預見到后來抵押權的設立。另外,租賃權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說也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因此這種情 ·刑事訴訟庭前準備會議筆錄注意事項有哪些 刑事訴訟庭前準備會議筆錄注意事項有哪些刑事訴訟庭前準備會議筆錄注意事項有哪些?庭前會議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制度,規定在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一審程序中第一節公訴案件中,具體條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我認為,該條規定的意義在于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因為它規定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具體確定開庭日期之前,宗旨也是解決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具體規定了具有哪些情形的情況下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一)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證據材料較多、案件重大復雜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并且規定了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該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了審判人員在庭前會議上可以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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