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陽區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廬陽區律師黃頁: |
廬陽區法律咨詢 |
廬陽區法律常識 |
·民事訴訟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審查程序是怎樣的?一、查明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查明順序為: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訴訟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有訴訟參與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2.、自然人出庭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出庭的,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商事“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推行后,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將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組織屆時出庭的,只需提交該營業執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訴訟代表人出庭的,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推選其為代表人的證明。3.訴訟代理人出庭的,除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向法庭提交下列材料:(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 ·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 近年來,搶劫事件屢有發生。新刑法的頒布與實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公民的權益,并將實施搶劫的人繩之以法。我們也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尚滦谭ㄏ聦尳俚木唧w內容是什么,很多人不是清楚。那么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呢?下面的我們將為你進行詳細解答。一、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搶劫、搶奪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企業都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充分的休息休假權利。請事假也是在我們工作中時常遇到的情況,那么,勞動合同法事假規定是怎樣的?勞動者請事假是否需要履行特別的程序?我們為您答疑解惑。一、勞動合同法對請事假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對請事假并無明確規定。二、企業在實際中對其請事假的規定一般是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對請事假的事項進行約定,比如請事假每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多少天,否則予以辭退等處罰等等。同時,若出現員工請事假的情況,企業按照員工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相應的應扣除工資。三、其它的法律法規中對請事假的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 ·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 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一、概念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二、代位權的特點(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二)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三)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四)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三、行使條件(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 ·民事訴訟法院收取費用的范圍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法院收取費用的范圍包括哪些?一、訴訟費用交納范圍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二、案件受理費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 ·企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最近常聽到有人談企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本文我們將為您介紹企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制度問題。首先任何問題都要落實到安全上所謂"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下內容是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具體情況,總結了工程質量監督中,值得注意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必須落實的幾項安全管理制度。律師我們就為您做詳細介紹。為深入貫徹落實“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搞好工程質量管理,爭創優質工程,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質量保障體系(一)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首的質量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定期召開質量調度會,及時掌握工程質量動態,分析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法,不斷提高工程質量。(二)公司成立工程部下設質檢科,具體負責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監督檢查各工程的質量管理情況,配合分公司、項目部搞好質量管理,完成公司下達的質量目標。(三)各分公司、項目部經理,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整體質量全面負責。 ·親子鑒定需要什么條件,什么情況下可以做? 隨著社會科技不斷發展,開放程度越來越高,親子鑒定這個詞也隨之出現。親子鑒定是指為了確定孩子是否為自己親生子,通過科技手段進行鑒定的一種方法。那么親子鑒定需要什么條件才能進行?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做呢?下面,的我們就來為您解答一下。一、親子鑒定的條件親子鑒定的條件包括當事人提出申請和被鑒定人的同意兩個部分,親子鑒定的首要條件是,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但為保證親子鑒定結論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采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鑒定。進行親子鑒定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被鑒定人同意鑒定。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愿鑒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另一方面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于自己的證據,親子鑒定結論作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同時,必然對另一方產生不利的訴訟后果,被鑒定人有權 ·行使撤銷權的法條有哪些 行使撤銷權的法條有哪些?一、撤銷權是什么?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二、相關法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钡谖灏偎氖粭l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比?、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 ·撤銷權人是不是合同簽訂人和行使權力條件 撤銷權人是不是合同簽訂人和行使權力條件對于您想了解的合同的撤銷權其實就是說的可以有權撤銷合同的權利,至于撤銷使用權人如果因為合同中內容欠缺了具有生效的要件,而享有以自己單方面的意思撤銷就是撤銷已成立的合同權利。那么我們對于這個行使撤銷權人是不是合同簽訂人,行使權力的條件是如何規定。撤銷權人是不是合同簽訂人在可撤銷合同中,應該由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主張撤銷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債務人不還債時,債權人能否起訴債務人及其配偶? 債務人不還債時,債權人能否起訴債務人及其配偶?一、司法實務中,債權人起訴借款的夫妻一方還款,法院如判決支持其訴請,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若債權人另行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根據法律規定,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一)債權人以債務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即使債務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當事人,立案部門一般也應準許。(二)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追加債務人配偶為案件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應予準許,并對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為被告起訴并勝訴后,又訴請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部門應對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三)執行中,申請人申請追加債務人配偶為被執行人,且該債務形成與債務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執行部門一般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并裁定追加;對符合《關于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難以推定為共同債務的,可引導申請人起訴被執行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立案部門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