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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清償順序貨款是第幾? 破產清算清償順序貨款是第幾?公司破產時用破產財產清償債務。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后順序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抵押的債權在抵押物上優先于其他債權,如果公司已破產,甲某本人的財產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來償還個人債務,債權沒有優先之說,都是平等的。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才開始后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 ·民事訴訟案件開幾次庭? 民事訴訟案件開幾次庭?民事訴訟審兩次。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對于同一案件,通常經由一審和二審就終局了。一審法院重新作出判決,不服第二次一審判決的,還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再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不能上訴,可以直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或通過申請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再審,就是申訴,上級法院要組織召開聽證會決定是否受理申訴。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之一,民事訴訟法學與仲裁法學則是我國法學體系中重要學科。其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實用性強,在社會生活發揮著重要作用。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單獨一審只開一次庭即可定案。關于民事訴訟案件開幾次庭的問題,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的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
·司法鑒定的基本要求原則是什么 民事糾紛事件出現后如果無法通過雙方協商來解決問題的話,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司法的途徑來解決問題了,司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問題的話有可能需要涉及到司法鑒定層面,當前還有很多人對司法鑒定的要求還不了解,不知道司法鑒定是按照什么要求原則進行的,那司法鑒定的基本要求原則是什么呢?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實兩者的差別是比較大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實兩者的差別是比較大的,在處理一些問題的時候,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我們要很好的去區分這兩種關系,社會中很多人會有內退人員參加企業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疑問,那具體來說到底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呢?內退人員參加企業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文規定理解,法律未禁止勞動者建立多重勞動關系,只是規定限制條件,勞動者多重勞動關系的成立取決勞動者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的影響及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內退即內部退養,《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
·如何投訴司法鑒定機構,投訴的范圍是什么 司法鑒定程序在民事糾紛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司法鑒定的結果是直接影響到司法鑒定的結果的,不過司法鑒定可能也會出現一些問題,有時候是因為司法鑒定的結果不合理,也可能是其他的情況,那如果遇到司法鑒定不合理想要投訴司法鑒定機構的話要怎么做呢,如何投訴司法鑒定機構,投訴的范圍是什么呢?一、如何投訴司法鑒定機構?投訴人一般可向司法鑒定人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投訴,亦可向司法鑒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級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受理和立案1、司法鑒定所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并由專人負責受理投訴的接待、登記、受理、移送、建檔和日常管理工作。投訴人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方式投訴,并具實署名。投訴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詳實、具體、明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對于匿名投訴,也應進行調查處理。2、司法鑒定所受理投訴后填寫《司法鑒定投訴情況登記表》,登記內容包括:投訴人姓名、性別、聯系地址(住址或單位名稱)、聯系方式、接待時間、投訴事由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時效是多少 民事糾紛的問題在現代社會時有發生,想要解決民事糾紛問題無非就是通過協商和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如果無法對糾紛協商一直都需要通過司法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民事糾紛中交通事故糾紛也比較常見,但很多人都不知道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時效范圍是多少。有關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3、《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4、《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5、《最高人民法 ·司法鑒定是傷殘鑒定么? 提到司法鑒定與傷殘鑒定,相信您應該不會感到陌生,畢竟在生活中這兩者是比較常見的,而且也是比較實用的。我們知道,司法鑒定與傷殘鑒定都是有一定的鑒定程序的,可以為患者的傷殘情況進行一定的鑒定。那么,在實際中,司法鑒定是傷殘鑒定么?接下來,就讓我們為您解答吧。司法鑒定是傷殘鑒定么?司法鑒定與傷殘鑒定是不同的,不是一回事。具體的區別如下:一、概念(一)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二、適用的依據司法鑒定適用的依據是《
·煙臺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煙臺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近年來,山東煙臺加大了城市建設力度,很多郊區的農村土地都被政府征用。作為被征用土地的一方,最關心的自然是能夠拿到多少補償款。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做出了明文規定,各個地方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做出調整。那么煙臺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我們結合當地政策和您具體講一講。一、煙臺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二、征地補償標準是如何確定的?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可以買么?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可以買么?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像鄉鎮、農村的房屋就是建立在集體土地之上的。我國對集體土地的管理比較嚴格,現在一些地方推出小產權房,價格便宜,只是土地使用性質是集體土地,這讓人不禁產生疑惑,那么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可以買么?下面我們就給您簡單講一講。一、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可以買賣么?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允許戶口為同村或同集體的人買,不能夠上市交易,其余不符合條件的人購買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等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村民對土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此類房屋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二、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子的風險是什么?一般來說“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起來的房子,并且按照現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夠頒發這種房子的產權證只有
·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職工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職工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依據。按照規定,職工在單位崗位上付出了勞動,就標志著雙方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還應該和職工確定勞動關系。那么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該采用什么形式?下面我們一起聽聽我們的分析。一、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該采用什么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有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于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任意解除勞動關系,極大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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