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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要多少 審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要多少時間?一、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需要多久?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是涉及雙方乃至多方的資源重組,重組流程需要上交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審核,獲利批準。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后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包括哪些環節?1、受理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并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上市公司監管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按規定提出補正要求;認為申請材料形式要件齊備,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正材料,或提交的補正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2、初審上 ·啟動公司并購重組的程序是怎樣的 啟動公司并購重組的程序是怎樣的?一、公司啟動并購重組的程序是怎樣的?1、被兼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2、兼并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征求被兼并企業債權銀行意見并征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3、就兼并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征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4、兼并雙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并意向性協議;5、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并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并作出決定;7、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并,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屬企業的兼并,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組還應征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并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標的鎖定期是什么?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標的鎖定期是什么意思?我國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非常嚴格,其做出的每一項決策都關心到廣大股東的利益。上市公司在并購重組過程中,會涉及到股權變更,為了防止股東惡意轉讓股權影響股份收益,上市公司在并購前會對股權進行鎖定。那么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標的鎖定期是什么意思?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我們的說法。一、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標的鎖定期是什么意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從立法本意而言,此規定是為了上市公司收購后控股權的穩定,避免控股權變動過于頻繁導致對上市公司經營有負面影響,從而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受損。二、并購重組標的鎖定期包括哪些類型?相關法律法規對于鎖定期的規定只是最低要求,是實際交易方案中,對于交易對方在重大資產重組中的 ·旅游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有哪些 旅游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有哪些一、旅游合同糾紛怎么舉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參加旅行社組團旅游,在旅游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要求賠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舉證:1、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旅游合同。所以當事人與旅游公司所簽旅游合同及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旅行社開出的旅游服務費發票、出團通知等,能夠證明旅游合同關系的成立。2、旅行社領隊或游艇服務商關于事發經過的書面材料,能證明當事人在旅游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及因果關系。3、醫院病歷、出院小結、醫囑清單、醫療費發票、鑒定結論(包括傷殘等級和治療休息、營養、護理期限)、鑒定費發票、誤工收入減少證明、戶口簿或暫(居)住證、工資證明及個人所得 ·旅游糾紛如何處理?有哪些 旅游糾紛如何處理?有哪些糾紛的形式旅游有益身心,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出門旅行。但因為利益的驅使,有些旅行社會在出行前對游客作出很好的承諾但事實上提供的服務卻與承諾不服,發生這種情況,雙方就會產生糾紛,那旅游糾紛如何處理?我們和您一起來了解一下。一、旅游糾紛的形式:1、游客與景點工作人員發生正面沖突。這類糾紛并不多見,但一旦發生,往往后果嚴重,影響惡劣。2、游客在旅游景點受到意外傷害。盡管旅游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主觀上存在過失也應由旅游單位承擔侵權責任。3、旅行社偷工減料,提供的服務與承諾不符。旅行社提供服務時減少項目,降低檔次,比如出發前說好住三星級賓館,但真正入住的卻是又臟又破的招待所;對于景點安排也是蜻蜓點水,半小時甚至十幾分鐘就草草了事,購物卻安排半天時間。4、在景點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近幾年,旅游購物投訴主要集中在高檔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寶首飾等產品上。二、旅游糾紛如何處理《旅游法》規定,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四種途徑解決:雙方協 ·法院審理旅游服務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院審理旅游服務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旅游服務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為正確審理旅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過程中與旅游景點經營者因旅游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第二條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旅游糾紛調解法律依據是什么? 旅游糾紛調解法律依據是什么旅游糾紛調解法律依據是什么為正確審理旅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過程中與旅游景點經營者因旅游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第二條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三條 ·旅游糾紛調解的形式有哪些 旅游糾紛調解的形式有哪些旅游糾紛調解的形式和原則1、旅行社未能向旅游者提供約定的航班、車次而變更出發時間,或者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如汽車等)與約定的標準不符,耽誤了行程。調解原則:如果因旅行社的過錯造成變更車次、航班等,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并賠償同額的違約金,如行程有延誤,還要承擔由此增加的必要費用,并向游客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如果因旅行社的過錯造成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并賠償同額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2、游客未能按照約定的行程參觀游覽。比如,在實際行程中減少或取消了某些旅游景點、變更旅游行程、增加購物次數或消費性的項目等。調解原則:如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私募基金認購的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認購的要求是什么?一、私募基金是什么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募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標公司。私募股權基金起源于美國。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銀行家通過律師、會計師的介紹和安排,將資金投資于風險較大的石油、鋼鐵、鐵路等新興產業,這類投資完全是由投資者個人決策,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組織,這就是私募股權基金的雛形。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二、私募基金的購買門檻監管層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合格投資者標準過低容易 ·旅游糾紛協商的原則是什么,其要求有哪些 旅游糾紛協商的原則是什么,其要求有哪些?一、旅游糾紛協商旅游糾紛協商是指旅游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互諒基礎上,客觀地分析旅游糾紛產生的原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和旅游合同條款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達成協議,使糾紛得到解決。旅游協商的最主要特點在于無須第三者介入而完全依靠當事人自行解決。它是處理旅游糾紛經常使用的有效方法之一。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在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一般采用這樣幾種方法:(一)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協商解決的方法;(二)由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相互協商解決的方法;(三)在一定的組織機構參與下主持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二、旅游糾紛協商的原則旅游糾紛當事人自行協商應當遵循以下三條原則:(一)地位平等原則。當事人雙方必須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二)依法協商原則。當事人雙方必須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旅游合同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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