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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的六種情形是什么? 撤銷仲裁裁決的六種情形是什么一、撤銷仲裁裁決的六種情形是什么1、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仲裁員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仲裁員為了謀取私利或為了報答一方當事人已經或承諾給予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弄虛作假,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顛倒是非甚至故意錯誤適用法律,都是仲裁過程中的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必然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決,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予以撤銷。2、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一方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隱瞞了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且不為他人所掌握的證據,那么仲裁庭對事實的判斷,對是非的認定和對責任的劃分等等,就會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必定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系到仲裁裁決的最后結論的證據,這些證據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糾紛或爭議的焦點或重要情節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這些證 ·員工什么情況不屬于工傷 員工什么情況不屬于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自然是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得認定為工傷。2、醉酒導致傷亡的。職工因醉酒而傷亡,也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不得認定為工傷。3、自殘或者自殺的。這種人身傷害是行為人自己的責任,不能認定為工傷。4、傷害雖然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不是由于執行職務或業務而發生的暴力傷害,也不屬于工傷。5、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6、不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之內,也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認定不是工傷。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的,認定不是工傷。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包括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不能認定為工傷。二、外出開會滑倒摔傷是工傷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因此,因工外出期間,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 ·什么情況下形成事實婚姻 什么情況下形成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二、哪里能解除事實婚姻如果是1994年2月之后沒有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屬于事實婚姻,只是屬于同居。現在的法律 ·法官和律師的回避規定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法官和律師的回避規定的情形一般有哪些?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的條件: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一)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三、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權限: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四、作出回避 ·行政處罰催告強制執行時間一般是幾天? 行政處罰催告強制執行時間一般是幾天?一、行政處罰催告強制執行時間一般是幾天?催告指債權人或其代理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通知。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行政強制法》的主要程序?一是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二是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三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 ·對于用人單位應如何無償辭退員工? 對于用人單位應如何無償辭退員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 ·購買共有產權房屋怎么辦理過戶? 購買共有產權房屋怎么辦理過戶?購買共有產權房屋辦理過戶時,比單一產權人過戶要復雜,需要每個共有權人都簽署與售房有關的所有文件,如果買房人辦理貸款,還需所有共有權人在銀行工作人員面前簽署售房文件。在房產交易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時,房產共有人應當到場配合買房人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現場,需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具體需要的手續流程主要有:一是買賣雙方持買賣協議、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并申報交易價格;二是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要求對交易的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第三是,到財政部門繳納契稅,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然后到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繳納交易費、工本費;最后便是,等待領取不動產權證書。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 ·離婚以后孩子撫養權歸誰 離婚以后孩子撫養權歸誰離婚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愿。二、離婚后女方不要撫養權可以嗎女方提出離婚,但不要孩子撫養權。女方可以在離婚時和男方協議分割屬于兩位的共有財產和債務,女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具體支付額度和支付辦法需要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原則上是女方需要支付月收入的20%--30%。女方在離婚后有探視子女的權利,男方需要配合協助執行。雙方當事人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的執行方式有哪些?(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二)執行罰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三)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故意傷害罪傷害程度是什么 故意傷害罪傷害程度是什么故意傷害罪認定要求是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包括輕傷、重傷及死亡,但如果造成的是輕微傷的情況,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罰的。故意傷害罪的傷害認定,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實踐中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行為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二、輕微傷和輕傷之間的區別:1.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沒有造成危險,或治療后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于輕傷。2.損傷僅造成身體機制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于輕微傷害。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志之一,是看能否自行修復。一般而言,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謝功能便能復原,或是采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愈。而輕傷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或是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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