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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離婚過錯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簡述一下:1、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不支持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婚姻法》相關規定無任何意義。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在這種情形下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年××月××日出生,性別:,住址:,聯系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其職務和聯系方式等)委托代理人:劉律師,性別:男,工作單位: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職業:律師,聯系電話:025-84110110,86309110。被申請人:,地址:,法定代表人: ·行政復議申請書案例一 申請人李xx,男,漢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 被申請人xxx委員會,地址: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主任。 復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省道xx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蘇發改【XX】xx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11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于省道xx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蘇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準省道xx路段改建工程項目。因該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審核準立項,程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于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 ·不服工商行政處罰復議申請書案例二 申請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漢族,南京市xx區某某太陽能熱水器經營部經營者。 代理人:x律師,單位:xx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南京市xx分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長。 復議請求: 一、變更南京市xx分局x工商處字[2xx]第xx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第2項; 二、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246臺太陽能熱水器支架。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銷售的太陽能熱水器分為三部分:一為水箱、二為玻璃管、三為支架。“某某某某”商標僅標明在水箱與玻璃管這兩部分上,支架上并未標明“某某某某”商標,且被申請人在現場查驗時,上述的三個部分都處于分包裝狀態,前兩部分與支架的購貨渠道是分開的(支架是從海寧市xxx太陽能熱水器配件廠所購),因此,支架不應被列為侵權產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為明顯不當。為此,申請人特向貴局提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予以處理。 此致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律師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律師辦理行政訴訟業務及行政非訴執行業務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的規定,上海市律師協會特下發本操作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師協會制訂,其目的系為向律師提供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方面的借鑒、經驗,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第三條律師代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受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第四條律師代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據當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權限內依法履行代理職責,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律師辦理國有企業改制與公司治理業務操作指引 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國有企業改制業務流程與階段性成果第一節盡職調查與編制《盡職調查報告》第二節編制《改制方案》與《職工安置方案》第三節報批備案第四節產權轉讓與產權交易第五節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與改制輔導第六節工商登記第三章相關公司治理第四章法律意見書第五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1條宗旨為指導律師承辦國有企業改制與相關公司治理業務,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什么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性質如下:1、行政復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復議,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 ·如何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申請形式的規定。復議申請形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表達其復議意愿和要求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兩種基本形式。書面申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申請文書的形式,表達其申請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并提請行政復議的意愿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遞交的申請文書,叫做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包括以下幾項基本內容:(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應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請人的名稱、地點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免于起訴和不予起訴區別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起訴和免予起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所作出的決定。但由于兩者適用的條件和性質不同,特別是免予起訴一詞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這兩個概念不能混同使用。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由于免予起訴的取消,對于其適用的對象,則擴充到不起訴中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不起訴決定的適用范圍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對雖構成犯罪, ·在什么情況下檢察院可以不予起訴? 不予起訴分三種情形。第一,法定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其適用條件為:⑴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⑶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⑷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酌定不起訴。由《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三,存疑不起訴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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