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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由什么構成? 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由什么構成?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由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于人們理解,故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區別是什么?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區別是什么?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二、訴訟時效中止有哪些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 ·一、工傷認定時間的時效是多久? 一、工傷認定時間的時效是多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哪些人有權提起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申請主體有三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三是工會組織。(1)職工所在單位。由于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雇主承擔了許多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之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請義務。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 ·被檢察院批捕了會判刑嗎 一、被檢察院批捕了會判刑嗎不一定,還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序,確定是否提起公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二、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 ·爸媽離婚成年子女能分到財產么 爸媽離婚成年子女能分到財產么父母的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系。父母離婚的財產分割,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訴訟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以下三點說明,成年孩子是不能分到家產的,因為分割的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1、父母如果離婚,婚后財產雙方平均分割。2、即使孩子把工資上交家里,父母離婚時孩子也不會分到財產。3、如果父母在孩子結婚前后離婚,母親用家中存款給孩子買的家電等物品,這就算是父母對孩子的贈予,父母離婚時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二、一方困難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謂“一方生活困難”,主要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 ·審理名譽權案件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審理名譽權案件的規定是怎樣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時是一定會要求原告提交能夠證明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證據的,能夠證明侵害名譽權受到侵害的證據如下:(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1、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或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2、虛構事實,含沙射影,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文學作品。3、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貶損他人人格的證據。可舉出證人證言、書面材料。4、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并加以傳播的方式詆毀他人名譽、信譽,損害他人尊嚴的證據等。(三)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當事人精神受打擊患精神病,法人經濟效益滑坡等證據。(四)被告如主張免責,應提供其沒有過錯,或沒有損害原告名譽權的證據。(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據和清單。二、如何認定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一、被開除了能賠多少錢? 一、被開除了能賠多少錢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3、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 ·一、婚內夫妻約定財產是屬于有效的嗎? 一、婚內夫妻約定財產是屬于有效的嗎?是屬于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規定分析為:1、夫妻要采用約定形式處理夫妻財產關系,必須平等、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強迫或威脅對方。2、男女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后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3、只要約定的財產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確定的內容,可以就部分財產作約定處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財產作約定處理。4、夫妻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5、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 ·對于故意持刀傷人能判嗎? 一、對于故意持刀傷人能判嗎?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就是故意傷害罪。一經定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故意傷人罪判刑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⑴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⑶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⑷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 ·如果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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