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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分割修改合法嗎? 一、離婚財產分割修改合法嗎?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是可以修改的。二、離婚協議書怎么修改(一)領取離婚證后,離婚的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有什么區別? 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有什么區別?土地使用證屬于不動產登記范圍,可以進行不動產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證需要向國土局申請,申請的時候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所以雙方的區別不大。1、不動產在中國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與此同時,江蘇徐州和四川瀘州兩地頒發了全國第一本不動產權證書。這標志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落地。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 ·一、醉駕受監控車輛怎么處理? 一、醉駕受監控車輛怎么處理?醉駕受監控車輛應當立即對駕駛人員進行控制,并吊銷駕照處罰金。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二、相關判罰情況1、飲酒駕車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于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按照新交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后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2、醉酒駕車醉酒駕車判斷標 ·親屬當辯護見看守所可以嗎 親屬當辯護見看守所可以嗎直系親屬代理刑事案件,需要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才能會見當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未出資股東犯法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未出資股東犯法嗎?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向公司補足出資以及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因此,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公司成立之前,屬民法典上的違約行為。一般規定公司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是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一般規定,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1、向公司補足出資;2、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非貨幣出資不足的特別規定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少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復雜,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3日以內難以報請批捕的。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此類案件的顯然在3日或者7日之內難 ·夫妻雙方有人死亡后財產怎么處理? 夫妻雙方有人死亡后財產怎么處理?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1)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護的條件有哪些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護的條件有哪些一、從犯罪構成理論入手作無罪辯護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 ·一、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代簽嗎? 一、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代簽嗎?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可以代簽的。根據民法通則中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換句話說,法律將默認視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為的一種方法。如何認定代簽勞動合同的效力,首先應當明確代簽勞動合同是否能適用民法規范來處理。盡管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的,體現著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為了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保護,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強力干預,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了眾多限制,已不能簡單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對于勞動合同,已不能將之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私合同,在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強力干預下,其相當多的內容已超過了意思自治的范圍。因此,處理代簽勞動合同問題不應簡單的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應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范疇內解決。《勞動合同法》已經為解決代簽勞動合同作出了足夠的指引,《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并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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