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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解除的幾種類型 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二、過失性、非過失辭退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裁員和辭職用人單位瀕臨破 ·發回重審案件原告可以撤訴嗎 發回重審案件原告可以撤訴嗎?發回重審后,原告當然可以撤訴了。因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就是案件又回到了起訴時的原點了,只要法院沒有宣判,原告就可以撤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撤訴權。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2)申請撤訴必須自愿。(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規避法律企圖逃避法律制裁。(4)申請撤訴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二、撤訴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在一審程序中申請撤訴的法律后果:(1)申請撤訴的行為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 ·訴訟中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有幾種 訴訟中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有幾種授權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即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為查閱卷宗材料,申請回避,進行陳述,到庭辯護,審查證據等。另一種情況是由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由于這些行為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緊密相關,這時當事人就必須作出相應的特別授權。二、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托的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所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并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近親屬為法定近親屬,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民法總則中 ·構成虛假訴訟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虛假訴訟的要件有哪些(一)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還應當是具備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一般來說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并未規定行為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三)犯罪客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權威性,同時還可能對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四)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所謂“捏造事實”, ·在南京農村自建房拆遷的流程是什么 一、在南京農村自建房拆遷的流程是什么?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 ·臨時辭退員工怎么補償標準? 臨時辭退員工怎么補償標準?一、臨時辭退員工怎么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 ·房屋出租人的應繳稅費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的應繳稅費有哪些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應當繳納下列稅費:①合同印花稅:按合同金額的0.1%繳納;②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等: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1%綜合繳納稅款。承租人應當繳納合同印花稅,按合同金額的0.1%繳納。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費:100元/件,按雙方約定繳納。二、出租方通過停水停電的方式催收租金,是否合法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自由地創設權利義務。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未按約交付租金,出租人有權采取停水停電的措施催促承租人交租,該規定未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出租人有權以停水停電方式催收租金的,出租人在承租人未依約支付租金時,擅自采取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等方式催收租金,出租方的行為已經不屬于合理 ·合同簽字人是公司股東可以嗎? 合同簽字人是公司股東可以嗎?可以的,但是應當看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約定資產長期租賃是需要股東會決議的(董事會決議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或總經理直接就可以審批)要看權限。如果需要股東會開會,就需要開股東會,單一股東無權確定,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而且此類股東會決議有通過比例的(一般是50%)。也就是現在說他無效,開會還是會通過的,少數服從多數。所以這種事情要看公司章程,對權限的約定。沒有經過程序,可以說他無效,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另外,還要看交易,是否和大股東有關聯交易,因為有關聯交易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小股東也可提出要求大股東不在股東會進行投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二、其他股東未簽字的股權轉讓協議 ·挪用資金罪可以判緩刑嗎 挪用資金罪可以判緩刑嗎構成挪用資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宣告緩刑。但是需要符合緩刑的條件。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法院宣告緩刑對所其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被告人,應當宣告緩刑。對于積極退贓、退賠的,人民法院會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等情況,還可以減少這個基準刑。二、關于國家出資企業工作人員使用改制公司、企業的資金擔保個人貸款,用于購買改制公司、企業股份的行為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的內容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的內容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簡易程序的處理?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財產損失事故;(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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