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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敗訴方不交訴訟費怎么辦? 民事訴訟敗訴方不交訴訟費怎么辦?解決協商未果的民事糾紛可以走法律途徑,民事訴訟只要開始上訴就會產生訴訟費問題。一般情況下,訴訟費主要由原告預交,在案件結束后敗訴方承擔所有訴訟費。但如果民事訴訟敗訴方不交訴訟費怎么辦呢?下面就由我們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訴訟費1、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4)行政賠償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 ·民事訴訟舉證材料格式是怎么樣的? 民事訴訟舉證材料格式是怎么樣的?一、民事訴訟舉證材料的格式1、按照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明問題的格式列表。2、據是用以證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觀事實。證據具有法定性客觀性和相關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二、民事訴訟舉證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章規定1、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2、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 ·民事訴訟申訴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申訴撤訴的條件有哪些?一、申訴人撤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29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7日內完成”。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一種權利,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是申訴人或經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2、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3、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愿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符合上述條件,撤訴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準撤訴。同意撤訴應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二、法院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根據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以下兩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1、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為放棄自身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再審請求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再審請求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關于申請再審管轄法院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在堅持“申請再審上提一級”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從而改變了申請再審一律由上一級法院管轄的原則。據統計,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約占高級法院受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總量的30%。如何實現將這兩類糾紛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的立法意圖,同時又避免發生多頭重復申請的情況,是適用再審審查新規定的首要問題。我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借鑒上訴案件的移送方法,探索建立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區分不同情況,由原審法院受理或由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報送案件的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工作新機制。具體設想為: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公民之間的案 ·民事訴訟再審申請書期限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再審申請書期限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一、關于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請再審期限如何計算的問題,原則上應以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計算的申請再審期限為基礎,具體應以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屆滿為標準,區分為兩種情況處理:(1)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經屆滿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請再審的,應不予受理;(2)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屆滿的案件,應按照以下規則確定:1、剩余申請再審期限少于六個月的,不論依據何種事由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計算。2、剩余申請再審期限超過六個月的,除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以外,申請再審期限計算至2013年6月30日。3、剩余申請再審期限雖然超過六個月,但是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計算兩年。二、受 ·招投標實施條例全文是怎樣的 招投標實施條例全文是怎樣的招投標實施條例全文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 ·民事訴訟再審提出的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再審提出的時效是多久在法制的社會中,打架斗毆、逞強好勝等方式已經不再適用于糾紛的解決了,解決民事糾紛還得走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對于民事訴訟存續期間很多項程序都是有時效之說的,再審也不例外。那么民事訴訟再審提出的時效是多久呢?下面就由我們為您詳細介紹。一、再審時效《民事訴訟法》中申請再審的時限為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二、再審的注意事項1、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通過原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 ·刑法修正案八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處罰,它直接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國目前并沒有廢除死刑,還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已經有很多罪名并不適用于死刑了,所以國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我們將為您提供相關的內容供您參考。一、刑法修正案八廢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及相應的法律條文: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2、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5、票據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6、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7、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8、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條;9、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 ·涉外民事訴訟期間是多久 涉外民事訴訟期間是多久一、涉外民事訴訟一般認為,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1、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參見《涉外商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討論稿),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2002年11月發布。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3、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具備上述三個因素之一的民事訴訟就屬于涉外民事訴訟。二、涉外民事訴訟期間1、被告提出答辯 ·什么是跨國并購?并購有哪些類型 什么是跨國并購?并購有哪些類型一、什么是跨國并購跨國并購是指跨國兼并和跨國收購的總稱,是指一國企業(又稱并購企業)為了達到某種目標,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將另一國企業(又稱被并購企業)的所有資產或足以行使運營活動的股份收買下來,從而對另一國企業的經營管理實施實際的或完全的控制行為。跨國并購是跨國公司常用的一種資本輸出方式。跨國公司的國際并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市場和兩個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國跨國性企業”是并購發出企業或并購企業,“另一國企業”是他國被并購企業,也稱目標企業。這里所說的渠道,包括并購的跨國性企業直接向目標企業投資,或通過目標國所在地的子公司進行并購兩種形式,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現金、從金融機構貸款、以股換股和發行債券等形式。收購有收購人以自身主體名義去直接收購,也有為了規避和隔離投資風險而通過在第三國尤其是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公司(特殊目的公司)進行的間接收購。而跨國公司的國內并購是指某一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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