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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聽到房產五證的說法,在看房的過程中,應保證房地產商有 我們經常聽到房產五證的說法,在看房的過程中,應保證房地產商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使用證等五證。房地產商只有具備了這五證才能進行房屋的銷售。那辦理房地產開發五證順序應該是怎樣的呢?您看了以下內容,相信就會明白了。一、房地產中的“五證”指的都是哪五個?核實確認開發商所提供的資料,保證五證俱全,是在挑選房子時我們要特別關注的。這“五證”包括:(1)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國土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明開發商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擁有產權保障);(4)建設部門的《建設工程許可證》;(5)國土部門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辦理房地產五證順序“五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五證先后順序是: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4、建筑工程施工 ·妻子行使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哪些要素? 妻子行使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哪些要素?妻子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要素一、客觀要素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1、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于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2、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3、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為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何為債務人無資力,各國法上有不同規定 ·民事訴訟離婚需要帶什么證件? 民事訴訟離婚需要帶什么證件?一、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3、起訴書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4、1寸照片一張二、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還應攜帶其它必要的證據材料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3、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4、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5、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6、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7、涉及其他爭議財產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三、協議離婚需要什么證件(延伸知識)1、 ·合同法律關系中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律關系中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法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做出,如簽訂合同,在符合某些情形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有關合同法律關系中法定撤銷權的情形一般有: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非純獲利合同,法定代理人未追認的,在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2、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行為人有撤銷的權利。3、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撤銷的權利。4、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撤銷的權利。5、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脅迫方有撤銷的權利。6、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除上述第1種情形外,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 ·醫療糾紛中家屬怎么處理才有利? 醫療糾紛中家屬怎么處理才有利?一、醫療糾紛可分兩類:1、醫療過失糾紛。即指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它又可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行政法規上的稱謂,需要經過醫學會予以鑒定。誤診當然會構成醫療事故。沒有被鑒定成醫療事故的,可以醫療人身損害為案由予以解決。2、非醫療過失糾紛。指患者到醫院就診,醫務人員不存在診療、護理過失,但由于院方其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所引起的糾紛。如:患者到醫院就診,由于保潔人員清洗走廊未履行相應警示義務,造成患者摔傷等等。此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二、醫療糾紛中家屬怎么處理才有利專業受理調解醫療糾紛,使用醫療糾紛非訴訟方法解決。調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 ·撤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撤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一、概念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二、性質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三、成立要件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 ·民事訴訟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審查程序是怎樣的?一、查明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查明順序為: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訴訟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有訴訟參與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2.、自然人出庭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出庭的,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商事“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推行后,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將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組織屆時出庭的,只需提交該營業執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訴訟代表人出庭的,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推選其為代表人的證明。3.訴訟代理人出庭的,除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向法庭提交下列材料:(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 ·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 近年來,搶劫事件屢有發生。新刑法的頒布與實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公民的權益,并將實施搶劫的人繩之以法。我們也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可新刑法下對搶劫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很多人不是清楚。那么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呢?下面的我們將為你進行詳細解答。一、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搶劫、搶奪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企業都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充分的休息休假權利。請事假也是在我們工作中時常遇到的情況,那么,勞動合同法事假規定是怎樣的?勞動者請事假是否需要履行特別的程序?我們為您答疑解惑。一、勞動合同法對請事假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對請事假并無明確規定。二、企業在實際中對其請事假的規定一般是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對請事假的事項進行約定,比如請事假每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多少天,否則予以辭退等處罰等等。同時,若出現員工請事假的情況,企業按照員工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相應的應扣除工資。三、其它的法律法規中對請事假的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 ·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 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一、概念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二、代位權的特點(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二)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三)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四)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三、行使條件(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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