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父母有債務,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能否排除強制執行性 房屋雖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后的使用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房屋應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據此認定該子女對案涉房屋的權利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婚前房產一方婚后加名,離婚時能否平分 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雙方對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雖然房產在雙方婚后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著各半共同,也需要證據證明一方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另一方的明確意思表示。 ·工傷認定中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突發疾病”應考慮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發病,且情況緊急,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往醫院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48小時之內”是指從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的時間到職工死亡時間不超過48小時。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包括在急救車中的急救記錄。職工在48小時之內已無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 ·夫妻一方個人借債,配偶償還的行為,可否認定為對債務的追認 對于債務人一方個人舉債,配偶曾償還一次或數次,如果配偶沒有明確表示愿意與債務人共同還債,就不能認定是配偶對債務的追認。夫妻共同債務追認是指夫妻一方舉債后,另一方明確表示該筆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追認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只有“明示”才可以構成夫妻一方對共同債務的事后追認。 ·公司被吊銷后未成立清算組,股東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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