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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各類經濟合同,如供銷合同、借貸合同等。只要行為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中,其行為具備以上特征,即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有以下特點:一,行為人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二,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了欺詐手段;三,合同詐騙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對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列舉了五項具體犯罪情形:(一)以虛構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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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的常見種類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在實踐中常見的合同詐騙的常見種類有: 1、以定金為目標,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系,迫使對方違約,“沒收”定金。比如合同上規定:某月以前雙方在江西交貨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圍很大,究竟在江西何處進行交易,則不夠明確。這樣的合同是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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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的約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適用協議管轄的條件為: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二審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3.協議管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無效。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當事人協議管轄不是不受限制的,當事人只能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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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糾紛的主要類型 1、信用證類一般來說,信用證是比較穩妥的支付方式。但是,由于銀行操作的不規范,有時也會出現問題。有些銀行與商人存在盤根錯節的利益關系,為維護自身利益,銀行竟會違反關于信用證的國際統一慣例、甚至不惜損壞自己的聲譽,與客戶勾結共同欺詐我企業。2、產品質量類3、售后服務類4、代理類代理關系一旦確定,便不得解除,除非代理雙方均同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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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合同詐騙? 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 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實對方人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