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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50萬以上該怎樣判刑 走私50萬以上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3—10年);而走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中“偷逃度應繳稅額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知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10年以上)。《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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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案子可以抗訴嗎 可以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調解書,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抗訴條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編里面,共有三處提到了檢察建議,其中兩處為再審檢察建議,如第208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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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提前幾天辭退? 試用期需提前幾天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二、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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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傷人治安調解的原則是什么? 一、持刀傷人治安調解的原則是什么?應注意兩點: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經過調解,也就是說,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二是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持刀傷人如何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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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合同不履行合同怎么辦 簽了合同不履行合同怎么辦一、要求繼續履行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首先當事人一方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如對遲延履行約定了違約金的仍可要求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如沒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有損失的可要求賠償損失。但有下列情況的不適用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