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涉外收養協議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第九條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協議一式三份,收養人、送養人各執一份,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時收養登記機關收存一份。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涉外收養登記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第十條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收養協議,同時分別提供有關材料。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國收養組織發出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二)收養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的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二)送養人的居民戶 ·涉外收養公證 涉外收養公證是指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依法對當事人已經簽訂收養協議并辦理登記的涉外收養關系予以公證.依據指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第十二條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收養登記地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號發布) ·大陸居民怎樣繼承香港親屬遺產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親屬遺產,可以委托香港律師辦理,也可以出具委托書授權在香港的親友辦理,還可以委托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申請人應提供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證明其本人與死者的關系,按香港有關法律執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繼承香港親屬遺產的過程是: 一、由申請人或委托辦理人清算死者遺產,并會同遺產稅署人員清點死者名下保管箱財物,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