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有關時間的規定 海關應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決定扣留侵權嫌疑人貨物后,收貨人或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申請人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憑單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 海關應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決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制作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自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有權將侵權爭議提請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nbs ·權利人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期限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一條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變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核準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的期限及續展有效期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條,在知識產權有效的前提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應在屆滿前六個月內。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七年。 ·知識產權自海關備案后的有效期多長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七年。 ·海關總署應當自通知申請人是否準予備案的期限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九例,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通知申請人是否準予備案的期限為三十日內。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