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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中除了要寫明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還要寫明竣工驗收后的階段,雙方如何進行進行結算。
1、當事人條款
合同應明確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工程名稱和范圍(標的物條款)
該條款主要用于明確合同所指向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和范圍。項目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施工界區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施工準備條款
該部分條款主要對在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進行約定,主要包括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通暢及水電設施應予完成;具備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為施工許可證,依建筑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如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其他許可文件;施工場地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及工程設計圖紙的交付,發包人并應對其提供的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確認后,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的檢查與監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并對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5、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
承包人應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準作出承諾。按國家標準,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均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需符合何種標準,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的鑒定機構及其程序。
6、價款及其支付
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中,價款問題產生的糾紛最為常見。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價金額通常較大,合同履行期相對較長,其中可變因素較多,因此在客觀上也確實存在價款難以確定或其確定過程較復雜的情況。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了三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方式:固定價,即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可調價,即合同約定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其中一種計價方式。
7、材料及設備供應
建設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與設備,因此合同應就材料與設備供應主體、供應范圍、供應日期、驗收程序及標準、保管責任等問題進行約定。材料和設備既可由發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應對材料與設備的合格性承擔責任,另一方有權對其進行檢驗并提出質量異議。
8、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
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應對驗收和決算的程序進行明確約定。在預計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準備驗收,并提供相關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各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與承包人共同進行竣工驗收,并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修改意見,驗收合格或經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不組織驗收的,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9、
違約責任及索賠條款
發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違約事由為不依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此外還存在著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及資料、不按期組織各類驗收等情形,合同應對各種可能的違約情形的
違約責任進行規定,發包人承擔
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為實際履行、賠償損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違約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及約定的質量標準,及與之相對應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資料。承包人承擔
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為修理或重作、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合同應對履行過程中的索賠程序進行約定,一旦出現索賠事由,守約方應及時向違約方發出索賠通知,并提供相關證據,違約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答復和處理。
10、承包人保修責任
承包人通常以簽訂質量保修書的形式明確其保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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