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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的最新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而終止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時候,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那么解除勞動
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么樣的呢?律師我們為您整理歸納了相關的知識。
一、解除勞動
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
合同法》解讀:經濟補償的計算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
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
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
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
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
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
合同的最后一個
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
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
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二是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
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
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
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
執行。
三、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
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
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
執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勞動
合同解除都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必須要符合了《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相關條例,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者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咨詢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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