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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的途中的工傷如何認定
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是否認定工傷此類的案件,應當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發,結合勞動者的“上下班的時間”“上下班的路線”“上下班的目的”,對《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全面理解。
1、關于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因素。
上下班途中在時間上要求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根據職工上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慮交通狀況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時間范圍內均可以認為是上下班時間。但也要考慮遲到或者早退因素,即使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可能是因為職工遲到或者早退,公司可以因職工遲到或者早退而進行處分,但不能因此否認該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也就是此時職工仍有可能構成工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確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上下班與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的關系。職工在用人單位規定上下班時間下班,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當然應當認定工傷,但如果不是在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下班,比如職工違反工作紀律遲到或者早退,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仍應認定為工傷。這是因為在工傷保險中,國際通行的兩大原則是用人單位單方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無論職工有無過錯,只要職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都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路線因素。
根據江蘇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6號文件)第十五條的規定,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而不是必經路線或者最近路線。合理路線可以是地面路線,也可以是地下路線,甚至可以是高空路線(高架)或者過江河等。各種路線只要可以聯系到迅捷,或者費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住所地或者上班場所可以有兩處以上,有兩個不同的方向,無論選擇哪處或者哪個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職工與他人共搭車上下班而選擇的繞道路線、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線,順道買菜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線,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但如果下班后故意繞行或者與回家的路線方向大相徑庭,或者上下班路程通常需要1個小時,但中途購物花了3個小時,則明顯違背了連續性原則,一般不宜認定為工傷。
3、關于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
也就是說職工發生機動車事故時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而不是中途外出辦事,那樣可能因公外出受到傷害或者因履行職務受到意外事故傷害,都可能構成工傷,但不是因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我們認為目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否則即使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但不是以上下班為目的,也不宜認定“上下班途中”。
二、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包括職工本人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造成的傷害。)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在上下班的途中要是發生了
交通事故,而此時受傷職工又不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那么被認定為
交通事故工傷的概率就會很大。但這里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需要考慮到三方面因素,包括上下班的途中的時間、路線、目的等等。也就是說要想認定為
交通事故工傷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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