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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分割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有約定的,
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于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議處理。夫妻雙方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是指該約定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如,夫妻一方為了轉移財產,避免個人所負債務,在
離婚時約定把所有的財產歸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債權人難以獲得應得的財產,或者進行假
離婚以逃避債務,這樣的約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約定無效。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按照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
離婚時止。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下列5類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全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規定為該方的個人財產。(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對涉及
股票、股分、股權或公司、企業等財產的,在不違反
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分或股權等方式處理。(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卻在
離婚之后實際取得的這部分
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一般說夫妻雙方的財產,其實就是指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不一樣的是,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個人財產不能要求進行分割,至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可以主張分割的。至于哪些屬于共同財產,包括婚后一方取得的工資、獎金、
知識產權收益以及生產、經營的收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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