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與一般累犯的區別: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才做這樣特殊的規定。
![]() 山東 范志強律師 |
執業20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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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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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張逸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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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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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劉武律師 |
副主任 執業23年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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