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于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而累犯制度的設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為宗旨的,故不應也無必要設立過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么無論后罪多么嚴重,也不構成累犯。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后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此處所謂“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確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指根據犯罪事實與刑事法律,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累犯的刑度條件,體現了將累犯限定于嚴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所謂“赦免”,是指受到特赦減免。此處5年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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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碩士 執業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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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顧小東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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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 許義園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7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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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陳建青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2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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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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