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 是關于各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范圍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決定權 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署、組織力量,積極進行查緝工作,其他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 關查獲被通緝人,發現被通緝的人或其他線索,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告給公安機關,或者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
![]() 江蘇 趙洋洋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2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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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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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周宏祥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4年 |
1865199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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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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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唐敏峰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4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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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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