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工商注〔2008〕61號 2008年2月26日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號),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了準確理解《物權法》的立法本意,合理區分工商登記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根據《行政許可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提出貫徹意見如下:
一、企業(公司)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企業(公司)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表示承諾。
三、登記機關在作出準予登記決定前,因投訴、舉報或事前有業主(物業管理委員會)提交了禁止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管理規約,而需要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的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通過聽證、調查等方式予以核實,也可以視情況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四、如申請人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違反管理規約的規定或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屬于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應當分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罰款直至撤銷登記的處罰。
五、本意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 山東 許義園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7年 |
13061416368 |
![]() |
![]()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13052261268 |
![]() |
![]() 福建 呂超律師 |
執業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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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 |
![]() 安徽 黃賢柏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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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王慶磊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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