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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隱名出資人基本法律風險
公司中的隱名出資是指一方(隱名出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出資人卻為他人(顯名出資人)的法律現象。隱名出資人實際認繳企業(yè)出資,但企業(yè)實際的出資認購人與公開登記的出資人不一致。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出資人,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出資人為顯名出資人。
實踐中,隱名出資人既有公司的隱名股東,也有合伙企業(yè)的隱名合伙人。隱名股東,無論隱名出資人還是顯名出資人對公司債務均只承擔有限責任。而隱名合伙中,隱名合伙人仍只承擔有限責任,但顯名合伙人應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隱名合伙人又稱為有限合伙人。
實踐中設立隱名股東一般出于兩種原因:一種是非規(guī)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見的如實際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等;另一種隱名股東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以規(guī)避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為目的設立的隱名出資人,由于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關于企業(yè)權益的協(xié)議通常應當歸于無效。因此所導致的出資人地位的糾紛必然給企業(yè)造成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果顯名出資人與隱名出資人之間的違法行為影響企業(yè)的存續(xù),則這種法律風險就更為嚴重了。
在非規(guī)避法律的隱名出資人設置中,顯名出資人與隱名出資人之間確定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隱名出資人不得以工商登記不實對抗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仍然面臨著交易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從設置隱名出資人本身而言,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
①隱名出資人和顯名出資人之間協(xié)議約定事項不完善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雙方對一些情況約定不明、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等。
②協(xié)議效力不被確認的法律風險。我國目前并沒有關于隱名出資人的明確規(guī)定,在學理上也存在爭議,發(fā)生糾紛時更多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旦協(xié)議效力不被確認,事情的處理方式將與出資人最初設想的完全不同。
③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風險。無論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如何約定,第三人都無從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隱名出資人將陷入被動局面。
2、與隱名出資人相關的法律問題
(1)虛擬出資人
虛擬出資人,又稱冒名股東,包括以實際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出資并登記和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并登記兩種情形。
在隱名出資中,隱名出資人和顯名出資人都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虛擬出資人是被他人惡意使用,并非其本身意志實現。被冒名股東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體,不可以構成有效的股權所有人,實施虛擬行為的當事人,實現上行使著股東權利。虛擬出資人多數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其帶來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一旦公司被認定不能成立,股東責任必然被加重。虛擬出資人的法律風險屬于違法風險,風險值明顯高于隱名出資人的法律風險。
(2)空股股東
空股股東,是指雖經認購股權但在應當繳付股權之時卻仍未繳付出資的股東,亦可將此稱為出資瑕疵之股東。
其與隱名股東的區(qū)別主要在于:①隱名股東一般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而空股股東是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將對應的資本繳付到位。②隱名股東是否享有股東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而空股股東實際享有與其出資相對應的股權。③隱名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顯名,而空股股東一般不會因出資的遲延履行而當然喪失股東資格,但空股股東極有可能因為出資遲延履行而承擔其他加重義務。我國法律有關于出資不到位或出資不實的責任規(guī)定,嚴重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空股股東不僅存在個人的法律風險,同樣會對企業(yè)造成影響,因此這種法律風險在評估中也屬于高風險范疇。
(3)干股股東
干股股東,一般是指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征并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自身并未實際出資的股東。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東的獎勵或者贈與形成的,確切地說干股股東是有實際出資的,只不過其出資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為交代的。干股的實際出資者也不是股東登記所載明的股東。處理因干股股東引起的糾紛時應尊重并承認干股持有者的股東資格,同時應盡可能維護贈與干股股權時的協(xié)議。實踐中也有將接受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股份稱為干股的,是否認定受賄者股東資格存在爭議。但是,從民事法律關系上認定受賄者的股東資格,與對受賄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繳其違法所得,通過拍賣轉讓股權確定新的股東,二者并不沖突。因此干股股東存在并不會給公司帶來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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