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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遺產稅?
我國目前并未開征遺產稅,也從未發布遺產稅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因此并沒有遺產稅的規定。
根據征收遺產稅的國家相關立法可知:遺產稅其實是一種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征收的稅,它和其他稅一樣有自己的起征點、稅率、征收標準等。
房產遺產稅按課征的方式不同可具體劃分為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
(1)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規定有起征點,一般采用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
(2)分遺產稅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進行課征。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采用累進稅率。
(3)總分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總遺產稅,在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
二、遺產法定繼承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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