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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承包合同
違約責任該怎么追究? 一、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二、合同
違約責任的追究
(一)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
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征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
違約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二)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
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
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
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
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
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
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
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
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
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
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四)違約金
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
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關于“科室承包合同
違約責任”的追究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了解呢。我們要提醒的是,科室承包
違約責任的追究形式有四種。其次,就醫院科室的承包是否合法這一問題還存在普遍爭議,因為現在有很多公立醫院打著承包的幌子,將部分科室承包給不具有從醫資格的人進行營利活動,在這背后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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