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章建筑的分類最常見的是從表現形態上劃分,如認為違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永久性的建筑。
此外,還可以分別按違法行為的構成、違章建筑對規劃影響的程度、實際用途等為標準進行劃分。
以違法行為的構成為標準,可將違章建筑劃分為單一違法行為的違章建筑和數個違法行為的違章建筑。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續齊全的二層樓上無證加建一層,后者如在公路紅線控制區內未經批準占地建房。前者一般僅涉及違反建設規劃,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設規劃外,還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數個違法行為。之所以這樣分類是考慮到對違章建筑是否可以補辦手續及如何補辦手續的問題。
以違章建筑的對規劃的影響可分作三類,一是嚴重影響規劃,二是(不嚴重)影響規劃,三是不影響規劃。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就采取了這一分類方式。此種分類是考慮到對違章建筑是否可以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以違章建筑實際用途為標準可將違章建筑劃分為生活用、生產經營用、其他用途。作這一分類是考慮對居住人的安置、補辦手續時的稅費等事項(經營用房是要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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