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如保外就醫條件、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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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師 執業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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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呂超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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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唐敏峰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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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朱效武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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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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